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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承建商被纪律委员会命令除名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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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早前根据《建筑物条例》,完成对一名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的纪律研讯,裁定该承建商因触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须予以纪律处分。
   
  纪律委员会命令该承建商在刊宪当日起计二十四个月内,从一般建筑承建商的名册中除名,以及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六万三千二百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十月六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https://egazette.gld.gov.hk/pdf?type=cgn&year=2025&volume=29&gno=43&notice_no=6671&extra=0
   
  该承建商于二○二○年八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通知将会在蓝田汇景道一幢住宅大厦的一个单位展开分间单位小型工程,及于二○二一年三月向屋宇署呈交完工证明书,确认已完成该小型工程。其后,屋宇署进行审查,发现呈交予屋宇署的图则所显示的小型工程一旦进行便会导致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规例。
   
  该承建商因而被检控,并于二○二二年六月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AAA)条的规定,被定罪及判罚四千元。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或就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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