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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保障动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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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玲丽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虽然政府近年推出多项宠物友善措施,包括增设宠物共享公园,以及《行政长官2025年施政报告》提出的容许狗只进入食肆牌照,但政府仍可进一步研究保障动物权益的措施,以及规管动物善终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相关政府部门就打击非法动物繁殖场而进行的巡查次数,以及接获的相关投诉和作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以表列出);上述巡查行动中获救的动物种类和数目为何;

(二)据报有非法动物繁殖场以不人道方式对待动物,并透过售卖动物牟取暴利,政府会否全面检视保护动物权益的相关法例,以加强打击该等非法行为;如会,详情为何;

(三)鉴于《狂犬病条例》(第421章)订明,动物畜养人如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即属犯罪,政府在过去五年有否根据上述第421章的相关条文提出检控;如有,每年成功检控的个案宗数及相关判罚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政府于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回覆本人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暂时没有计划就动物善终服务营办商订立牌照制度,但据悉现时在工业大厦提供动物火化服务仍涉及违反土地契约、公众卫生等问题,政府会否研究制定专门法例规管该等营办商,并重新考虑设立相关发牌机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考虑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承办商直接提供动物火化服务?

答覆:

主席:

  就郭玲丽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发展局和相关政府部门后,现回覆如下:

(一)现时经营繁育狗只并出售该等狗只或其后代的处所,必须按《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申领有效的繁育狗只牌照并遵从牌照条件和营业守则。无牌经营上述处所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违反牌照或许可证条件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会定期巡查繁育狗只的持牌处所,如发现违规情况会作出检控。过去五年相关巡查数字载列于附件。另一方面,渔护署会按投诉和风险评估调查怀疑非法繁育狗只作出售用途的处所,过去五年(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署方分别接获22、11、18、26和22宗投诉,经调查后并没有发现违法的情况,亦没有因为发现残酷对待动物而需捡取该些处所的动物。

(二)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条例》),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爲而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可构成触犯残酷对待动物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三年。政府绝不容忍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会针对违法行为严厉执法,以保障动物福利。

  我们正就《条例》的修订作出研究,在筹备修订《条例》的草案时,须就部分建议再征询相关持份者。持份者对于应否在现阶段引入「谨慎责任」,以及残酷对待动物罚则的水平持不同意见。我们会继续收集和考虑各方意见。一俟完成有关工作,我们会向立法会交代相关工作的未来路向。

(三)根据《狂犬病条例》(第421章)第22条,动物畜养人如无合理解释而弃掉其动物,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和监禁六个月。如有足够证据(如有目击证人或闭路电视片段)渔护署会向涉嫌人士提出检控,否则渔护署一般会按情况视之为畜养人未有在公众地方妥善控制其狗只以致狗只走失,并根据《狂犬病条例》第23条提出检控。过去五年,该署并无按《狂犬病条例》第22条提出检控,而按第23条成功检控的宗数表列如下:
 
年份 成功检控宗数
二○二○ 103
二○二一 130
二○二二 121
二○二三 90
二○二四 85

(四)在收到有动物火化营运处所涉及卫生滋扰、环境污染或火警危险的投诉时,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环境保护署和消防处均会分别根据现有法例进行巡查,并按需要采取执法行动。

  此外,动物火化营运商须确保其营运场所符合地契条款。一般工业大厦(工厦)订明地段只可作工业及/或仓库用途,于工厦进行动物火化属违反地契条款,而且动物火化和相关服务连带的顾客人流亦可能引起公众安全风险。地政总署如接获涉及违反地契条款的投诉,会跟进巡查;如证明属实,署方会采取适当的土地执管行动。一般而言,倘若有关人士向地政总署申请修订地契或豁免,以便容许作动物火化用途,署方须谘询相关部门。

  由于现时已有法例规管动物火化营运商,而市民亦可将离世的宠物尸体在妥善包裹和注明后交给食环署公众垃圾收集站的职员处理,政府并无计划提供宠物尸体火化服务,或另行制定专门法例规管这服务。
 
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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