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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管有和进口未完税香烟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成判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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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进口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分别在粉岭裁判法院和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六星期和十个月。其中一人亦被罚款一千元。
   
  海关人员十月十一日在落马洲支线管制站截查一名六十二岁抵港男旅客,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一千七百八十一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约七千三百元,应课税值约五千九百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他今日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六星期。
   
  另外,海关人员八月二十五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三十七岁的抵港男旅客,并在他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三万三千支未完税香烟及约十四万件另类吸烟产品,市值共约五十七万三千元,应课税值共约十一万一千元。他随即被捕,并于今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及《进出口条例》,被判处监禁十个月和罚款一千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反映即使旅客属初犯,亦可能被判处监禁。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2025年10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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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入境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六星期。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
一名入境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个月,以及罚款一千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和进口另类吸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