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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盲盒」销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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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浩然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年一些商户以「盲盒」(即消费者不能预先确认的商品内容)形式销售产品的模式日趋常见,然而,该销售模式亦引起消费者对其权益和未成年人影响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现行法例及规管框架下,当局有否就「盲盒」销售模式进行规管;

(二)鉴于有意见认为,在「盲盒」销售模式下,消费者更倾向追求未能预先确认「盲盒」货品内容所带来的刺激感及侥幸心理,而非「盲盒」货品本身,政府有否评估「盲盒」销售模式可能存在的赌博成分,以及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为何;

(三)据悉现时一些欧洲联盟国家、新加坡及内地等均对「盲盒」销售实施规管,当局会否研究参照上述国家的经验,就「盲盒」销售模式完善现行规管框架;

(四)据悉除了线下销售的「盲盒」,消费者亦可以透过网上平台购买境外销售的「盲盒」,当局有否评估现行条例及规管是否足够防范境外销售的「盲盒」可能涉及的避税和违禁物等风险;及

(五)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二○二三年六月发布《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当中特别制订负面销售清单,限制部分商品例如药品、医疗器械及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同时亦对化妆品和食品等关系到市民大众健康的产品作出限定性表述,政府会否考虑相关做法,对关乎市民健康安全的商品的销售手法进行规管?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医务卫生局、环境及生态局、保安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香港海关(海关)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政府一直致力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十分重视在市面上销售的产品的安全。就近年流行的「盲盒」,我们留意到有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就相关销售模式和产品安全性等作出规管。

  香港现时有不同的法例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商品说明条例》涵盖货品及服务,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商户如向消费者销售「盲盒」时涉及上述不良营商手法,即属违法。

  海关是《商品说明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一直积极透过执法行动、合规推广及推行宣传教育,打击不良营商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如发现有商户涉嫌作出不良营商手法,海关会果断执法。另一方面,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致力研究和倡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包括处理消费者就货品及服务作出的投诉。如消费者怀疑有商户在销售「盲盒」时,涉及不良营商手法,可向海关作出举报或向消委会投诉。

  此外,香港现时有不同的法例规管各类产品或物品的安全。任何人士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产品或物品时,不论以任何形式、包装和渠道销售,均有责任确保其安全性符合相关法例要求。

  就玩具产品方面,《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对制造、进口或供应本港使用的玩具的安全作出规管。《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亦订明在本港供应的玩具,必须附有识别标记(即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及适用于该玩具的双语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资料。

  就药物(包括药剂制品及中成药)方面,现行法规旨在确保药物的安全、品质及成效符合相关标准,以保障市民健康及安全。它们必须按《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或《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注册方可销售,而所有注册药剂制品及中成药必须于外盒包装印有或附上与注册详情相符的标签,清楚列明香港注册编号、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制造商资料等。以「盲盒」形式销售药物可能违反相关法例。市民在选购药物时,应详细阅读药物包装的标签内容,切勿购买或使用成分或来历不明的药物。

  就医疗器械方面,视乎有关产品的特性和特点,一些产品已受现行法例规管,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和《商品说明条例》等。市民在购买及使用医疗器械前,亦应充分了解产品,确保产品符合自身情况。政府正积极发展香港成为国际医疗创新枢纽,将于二○二六年内成立「香港药物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心」,分阶段实施「第一层审批」新药注册机制,并会提交规管医疗器械的立法建议,完善药械监管法规。

  就危险品方面,《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及其附属法例规管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及易燃物品)的制造、贮存、运送及使用。商户如以「盲盒」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法例下所规管的危险品,必须遵守上述法例的规定。若「盲盒」内的物品为日常生活常使用及在零售商店常见的危险品(例如酒精搓手液、胶水等),而其盛载的容量不超过《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列出的最大包装容量,则属消费装危险品,其包装、标记及标签等要求可获豁免。

  就食品方面,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它们亦须符合上述法例下有关食物安全及食安标准的附属法例。其中,根据《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任何人在香港出售预先包装食物,无论是否用「盲盒」形式出售,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所有预先包装食物所加上的标记或标签须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列出各项资料,包括保质期、特别贮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陈述、能量值及营养素含量等。

  此外,在香港供应予私人使用的消费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规管,其产品安全受《消费品安全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消费品安全规例》规管。《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须确保其供应的消费品合符合理的安全程度;而《消费品安全规例》规定就消费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的警示或警告,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并且必须清楚可读。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不良营商手法的趋势和各类物品的相关安全标准的最新要求,从而制订适切的应对策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另外,香港现时就禁运/受管制物品的进出口和应课税品均有严格规管。相关规管适用于所有进出口模式,包括透过跨境电子商贸平台购入的物品。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所有受管制物品(包括危险药物、枪械、弹药、武器、受管制化学品、药品和动植物等)必须先获得有关当局签发的有效牌照或许可证,方能进出口。若没有有效牌照或许可证而把任何受管制物品带进/带出香港(无论自携、邮寄或经代购集运),除了涉案的物品会被充公,违例者也可遭检控。在税项方面,除了四类应课税品(即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须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缴税外,香港对其他进出口货品不设任何关税。任何人士如欲进出口应课税品必须向海关申领有效许可证和作出申报。如欲在香港使用上述应课税品,必须确保有关物品已完税。
 
2025年10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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