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政府财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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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政司司长法团(法团)可持有及管理政府财产,而就部分涉及政府的大型发展项目(例如数码港),政府亦会成立由法团拥有的公司以处理有关项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法团直接及间接参与或管理的项目,以及法团拥有的公司或机构为何(以表列出);
(二)就第(一)项所述法团直接或间接参与的项目,负责实际监管该等项目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管理架构或机制分别为何;及
(三)鉴于二○二五年《施政报告》提出,在「北都发展委员会」下设立由财政司司长任组长的「发展及营运模式设计组」,按北部都会区各指定发展区的性质和规模,设计发展及营运模式,政府会否参考法团以往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所采用的模式及机制,或引入其他新模式,以推展和营运各指定发展区的项目;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第1015章),财政司司长法团(法团)是由当时执行财政司司长职务的人成立的单一法团。法团可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政府资产,政府会按需要透过该法团直接或间接持有负责特定项目的公司,以提供公共服务或实践重要的政策目标,例如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科技园公司、机场管理局、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等。
(二)这些企业可以按市场原则运作,透过引入商业模式的管理架构和专才,以灵活和市场化的营运和财务安排运作。除协助政府达致政策目标,亦可鼓励创新和提高生产力,以提升服务质素和效率;亦可推动相关业界的发展,优化本港的产业结构。
这些企业在日常运作方面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但负责相关政策的政策局或部门会透过不同方式监督它们的发展方向和运作,以保障公众利益以及政府作为股东的权益,主要措施包括:
(i)委派相关政策局和/或部门的人员担任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察企业表现、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并就营运方针、企业计划和财务预测等提供意见,确保企业的运作符合相关政策目标和妥善运用资金,以保障政府的股东权益和公帑的运用。政府代表亦会在董事会就与公众相关的议题提供意见,确保企业的运作能顾及公众利益;
(ii)设立监察机制,包括由政府司局长检视及批核企业的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制定主要绩效指标、规定这些企业定期向政府提交报告等。个别企业亦受专属法例规管(如机场管理局和香港科技园公司等),当中清楚订明有关监察制度;以及
(iii)这些企业须定期向立法会汇报其财政状况、工作进度等。
(三)二○二五年《施政报告》宣布成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北部都会区发展委员会」,下设三个工作组。其中,由财政司司长任组长的「发展及营运模式设计组」(设计组)会按北部都会区(北都)各指定发展区的性质和规模,设计发展及营运模式,包括为不同产业园区度身成立园区公司、法定或非法定专门机构,制定公私营合作模式、为区内产业用地和主要发展项目制定合适的批拨土地方案,以及相应的融资安排。设计组于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已召开首次会议。
设计组会参考以往参与重要发展项目所采用的模式,秉持开放、灵活及创新的思维,研究最切合北都各个发展区和园区的发展方案,在制度上拆墙松绑,并善用市场力量,以多元化方式,加快北都发展和产业进驻。
完
2025年10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香港时间11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