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一名获授权签署人被纪律处分
*************************
纪律委员会于九月八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
- 个案一: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39/cgn202529395916.pdf
- 个案二: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39/cgn202529395915.pdf
第一宗个案涉及一宗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在新蒲岗一间正进行装修工程的商铺发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怀疑在梯台上进行平水工作时,因梯台翻倒而堕下,并于翌日离世。该承建商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并于二○二一年十月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七万一千元。鉴于有关定罪,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采取纪律行动。
纪律委员会经完成研讯后,命令该承建商须罚款十五万元和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三万九千一百元的研讯费用。
第二宗个案涉及荃湾永顺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安装太阳能板支架工程,有关承建商于二○二一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证明书,核证该小型工程已经完成,并属于第III级别小型工程。屋宇署经调查后发现该小型工程的支架位于「非开放屋顶」,有关小型工程应属于第I级别,而非第III级别小型工程;而该承建商并没有注册为第I级别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情况显示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曾核证及进行不属于其注册所属的小型工程级别。鉴于有关调查结果,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纪律委员会经完成研讯后,命令该承建商在刊宪当日起计两个月内,从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册中除名;而其获授权签署人则罚款四千元。此外,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三万七千三百元的研讯费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若注册承建商进行工程时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或就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屋宇署可根据该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刑事检控及纪律处分。
完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