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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业权及土地的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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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业权及土地的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业权及土地的注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3、23、31、43、62、63、65、66、68、73、74、76、77、79、81、83、86、87、96、97、101、103及107条,以及新增的第75A、102A、107A及107B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这些修正案大部分是我们经考虑法案委员会以及不同持份者提出的意见而作出。有关修正案大致可归纳为六类,我现就主要的修正案作扼要说明。

(一)将符合条件的新土地豁除于业权注册制度

  经《条例草案》修订的《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业权条例》)实施后,政府新批出的土地将根据经修订的《业权条例》注册,而现有土地将继续受《土地注册条例》(第128 章)(《土注条例》)规管。经修订的《业权条例》下的业权注册制度与现有《土注条例》下的契约注册制度不同,两者的法律原则亦互不相容。因此,《条例草案》第13条建议,限制注册涉及跨越新土地和现有土地的物业处置,以避免引起复杂的法律问题,以及在两种土地注册制度并行时保持物业权益的明确性。

  法案委员会认为上述限制会影响发展商就相连但涉及两种土地的情况下进行综合发展。为保留发展商在综合发展跨越新土地和现有土地的项目的灵活性,以免相关限制窒碍市区更新,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及23条,提供豁除机制,容许土地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因应申请,批准符合条件的新土地豁除于业权注册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关条件包括:该土地属现有土地交回政府后以原址换地方式重批的土地、该土地邻接另一块现有土地,以及有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并非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二)订明买方如果是与卖方的受托人进行交易,买方的权责如何受保障

  《条例草案》订明,当一名真诚并付出有值代价的买家,与以受托人身分持有物业的人士进行交易时,该项处置不会因该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而被废除。法案委员会认为,如买家已知悉该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则不应被视为「真诚」买家。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62、63及66条,要求有关交易中的买方除真诚和付出有值代价外,还须不知悉受托人违反其信托责任,该项处置才会有效。

  另一方面,在业权注册制度下,业权注册纪录是业权不可推翻的证据,即我曾提到的「以册为准」。因此,买家在与受托人交易时应无需查究业权注册纪录以外的资料,并且不应因为未作出查询而被视为知悉受托人有违反其信托责任的情况。我们在修正案中亦清晰订明这一点。

(三)增订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已制定的《业权条例》,有关条例下的诉讼只可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为加快案件处理并减低诉讼人的法律成本,我们接纳司法机构的意见,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87及101 条,使区域法院亦拥有经修订的《业权条例》下的司法管辖权,可处理应课差饷租值不超过60万元的物业个案。我们亦会对《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作出相应修订,而较复杂个案将维持由原讼法庭处理。

(四)明确哪些由处长作出的决定可以有上诉安排

  已制定的《业权条例》容许受处长决定影响的人士就有关决定向法庭提出上诉,但条文对可予上诉的决定并无限制。因应司法机构的意见,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86及97条,并加入第 102A 条,将可上诉的处长决定的范围限于涉及土地权益或实质权利的决定,例如处长批准或拒绝为同意警告书、制止令等事项进行注册;或拒绝延长递交弥偿申请的限期等类别的决定,将其列于新增的附表5。至于不属可上诉范围的行政决定,例如处长只就某些申请指明须使用某些申请表格,我们认为无需由法庭处理,但如有需要,申请人仍可申请司法覆核。我们会因应日后政策发展和法院运作经验,由发展局局长藉宪报公告修订有关附表。

(五)优化注册的程序

  为简化程序,《条例草案》订明,容许遗产代理人或破产案受托人,即使在未注册传转而成为物业的注册拥有人,已经有权安排对相关物业作出处置及安排注册。香港律师会认为此安排与现有做法并不一致,因为在现行契约注册制度下,相关人士须先注册有关传转,才可注册对物业的处置。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65条,令关乎遗产代理人及破产受托人的注册要求与现行做法一致。

  此外,《条例草案》生效后,土地注册处将容许以电子方式递交注册申请,作为以传统的纸本递交申请以外的另一种交付方法。为了让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下提交的文书也可实施电子呈交申请,我们建议在今次的《条例草案》加入第107A及107B条,修订《土注条例》。

(六)完善更正和弥偿的安排

  经考虑法案委员会对更正业权注册纪录和政府提供弥偿安排的意见,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修订,以明确表述立法原意,包括:

(a)建议修订第76、77及81条,厘清如法庭因不信纳业权注册纪录上的记项属错误或遗漏而拒绝更正,有关人士将无权申请弥偿;

(b)为保障政府追讨已支付弥偿的权利,我们建议修订第83条,订明如申索人与第三方签订和解协定但亦同时向政府申请弥偿,则其和解协定不会影响政府追讨已支付弥偿的权利;以及

(c)建议修订第81及96条,订明就关乎更正的注册纪录的法律程序作出付还安排,只适用于涉及因欺诈而需作出更正的法律程序,而并非涵盖其他因遗漏或错误等所引致的更正。

  此外,修正案涵盖法案委员会曾讨论的多项技术性和文本上的修订,包括厘清有关人士向法庭申请更正的期限,应自有关记项在业权注册纪录中注册起计算、订明可引致更正业权注册记录的「遗漏」不包括未递交注册申请的情况等,目的是确保条文表达上更为清晰,并且前后一致。

  主席,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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