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五题:保障恶劣天气下雇员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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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意见认为,现时劳工处制订的《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工作守则》(《守则》)欠缺法律效力,对「指定人员」的定义模糊,不利于保障雇员安全和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劳工处接获雇员因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以致未能或及时返回工作岗位而被解雇、扣减工资、勤工奖、津贴、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又或被要求以额外工作时数补偿他们未能上班而减少的工时的求助及投诉个案数目为何;
(二)会否就《守则》下的指定人员订定清晰定义,要求雇主在招聘「指定人员」时清晰告知其工作安排,以及在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出现时对工作环境作风险评估,并为仍须上班的指定人员提供膳食和交通津贴;及
(三)会否立法订明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的停工安排,规定非紧急服务工种无须上班,并要求雇主不得对因该等情况缺勤或迟到的雇员扣薪或扣假;如会,立法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直以来,劳工处呼吁雇主应因应行业的实际运作需要、雇员工作及往返工作地点的安全等因素,预先和雇员制定在恶劣天气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劳工处发布的《恶劣天气及「极端情况」下工作守则》(《守则》),已就热带气旋、暴雨警告及「极端情况」发出时的工作安排,包括雇员上班、提早下班、復工及遥距工作等,为雇主和雇员提供实务指引和参考示例。
《守则》提醒雇主制定有关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时,须参照以下的基本原则,包括要充分谘询及考虑员工的意见、必须履行劳工法例下的责任及规定、以雇员的安全为首要考虑、将在工作地点当值的人数减至最少,以及体谅雇员的实际困难和需要,以情理兼备及弹性的方式处理雇员的出勤情况。
就议员提问的综合回答如下:
在上班安排方面,雇主须按刚才所述的基本原则,订定在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下需要返回工作地点当值的员工,即「指定人员」。《守则》已提醒雇主须就「指定人员」的安全、交通及膳食等预早作好安排。
由于各行业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营运模式,以至机构的人手调配各有不同,雇员是否需要返回工作地点或以其他方式候命及当值,须视乎实际情况。不少紧急以及与民生需要密切相关的服务,在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下仍需维持运作及作出灵活调动,「一刀切」列明需要返回工作地点当值的工种和「指定人员」类别,实际操作上并不可行。
不同行业及工种亦有其相联性或供应链的关系,环环紧扣,不能单纯以个别行业及工种的一般性质决定是否属于紧急服务。例如为医院或院舍提供膳食的机构,假如其雇员停工,对医院或院舍的运作可能带来严重影响。另外,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对雇员往返其工作和居住地区的影响程度各有不同。以立法方式规定在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下的停工安排,对维持社会有效运作及尽早复常带来负面影响,并削弱劳资双方在工作安排上的灵活性,因此并不合适。
如雇员需要在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下工作,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指明的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生效期间,如雇员在其该日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居所前往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工作地点返回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另外,雇主须预先评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包括提供和维持安全的工作系统,把工作危险减至最低。如违反规定,最高可处罚款一千万元及监禁两年。
《雇佣条例》亦已有清晰条文保障雇员的权益。其中,雇主不可用雇员在该条例下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抵销因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下雇员未能上班工作的时间。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属违法。如雇员由于恶劣天气或不受控制的环境因素影响而未能上班或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复工,雇主应体谅员工,不应因此扣薪。
劳工处目前虽没有备存关于雇员因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而引起的求助及投诉数字,雇佣双方如有争议,或雇员因恶劣天气或「极端情况」遭遇不合理对待或合法权益受损,可向劳工处求助及申诉,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会提供适切协助,致力调停或跟进调查。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24分
香港时间11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