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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医务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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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今日(九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

主席:

  我先谈谈7.8%吸烟率目标的问题,虽然这不是一个《条例草案》答辩环节,但对政府总体政策,特别是加味烟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特别留意到年轻人吸食加味烟的问题很严重。吸烟的年轻人中,约70%吸第一口烟便是加味烟。如我们不控制加味烟,这数字会上升。7.8%这个数字,是二○一八年以二○一○年的数字作为基数,减低30%来厘订的。虽然这是于二○一八年厘订,而不是现届政府厘订,但我们都以此作为目标。这目标可比喻作考试订立满分为100分,但我们考试从来不会因为未能考获100分便松懈。我相信邵家辉议员和田北辰议员都不会容许子女因为未必能考获100分,而不让他们考试。我会尽力,每一分我们都会争取,目标仍然是向着7.8%这个方向。正如我刚才说,控烟永远在路上。我们会继续努力,就算吸烟率达到7.8%,我们仍然可以再降低一些。

  就李镇强议员和邵家辉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从政策原则和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政府必须坚决反对有关动议,我现在会作详细回应交代相关理据。

(一)取消或放宽加味烟禁令

  首先,李镇强议员动议在《条例草案》中删去加味烟禁令相关的条文,与政府整体控烟政策特别是保护下一代、减低烟草产品吸引力的目标背道而驰,漠视加味烟为刺喉有害的烟雾作掩饰,成为糖衣毒药,增加非吸烟人士,特别是年轻人染上烟瘾的机会。调查显示,越年轻的人士吸食加味烟的比率越高,正如我刚才所说,首次吸烟的年轻人吸食加味烟的比率达到约70%。提出和支持相关议员修正案等同助长烟草商继续以加味烟吸引年轻人吸第一口烟,向青年人推销糖衣毒药,向社会输出一个极度错误的讯息,故此不应予以采纳。

  反之,禁止加味烟其实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准则建议各国推行的措施,是抗衡烟草商以加味剂掩饰烟草产品毒性意图的重要手段。全球约5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加拿大和英国已全面禁止售卖加味烟。禁止加味传统吸烟产品并非香港独有,反而是让香港跟上国际控烟政策的举措。

  就邵家辉议员动议在加味烟禁令下原则性豁免任何「通常使用或必需使用的物质」,以及豁免并非为注入味道或香气而加入的物质等,政府在法案委员会中已一再就禁令的规管框架及其适用范围进行解说。《条例草案》建议的加味烟禁令以国际最佳实践典范,即加拿大的监管框架为蓝本。《条例草案》订出「禁止添加剂」的明确标准,首要目标是预防下一代因容易入口、口味多变的加味烟染上烟瘾和鼓励现有烟民戒烟。《条例草案》会以清单形式明文列出禁止和豁免物质,内容和草拟方式均与加拿大相关法规一致。另外,政府亦已一再重申,《条例草案》「指明添加剂」顾名思义并不包括自然存在于烟叶内的成分,执法部门可以透过科学方法区分其是属于烟草产品中自然存在的物质,或是属于经人工添加的添加剂,因此我们强调不用修改已能达到议员修正案的效果。

  另外,禁令亦已豁免在加拿大、澳洲也有明文列出、属烟草产品制造过程中必要的物质清单,而过程中我们亦参考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作出修订,豁免的物质及草拟方式,均与加拿大的条文一致,包括以明文方式豁免制造传统吸烟产品必需的矿物质营养;以及蔬菜萃取物中的淀粉。修订条文已充分顾及到烟草产品制造的需要,故此邵家辉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亦无必要。事实上,《条例草案》以国际最佳实践典范加拿大为蓝本。加拿大二○○九年成功实施禁令,超过15年来一样有合规格的原味烟合法销售。我们的禁令甚至可以形容为较宽松一些,例如薄荷烟会下一阶段才禁止,故此我不太同意田北辰议员提出的意见,希望控烟力度可更进取;香港推行时会有过渡安排,及后除非添加了调味剂,传统烟仍可合法销售,所谓「禁止加味烟导致全港烟草产品下架」的指控毫无事实依据。 

  此外,如果将参考加拿大行之有效而且清晰的明文逐项列举豁免物质草拟方式,修订为邵家辉议员提出的原则性豁免,模糊定义例如「通常使用的物质」,这是邵家辉议员使用的词语,到底什么是大家「通常使用的物质」?「通常」是一日内、一年内、十年内使用才是「通常」?80%或90%使用量才是「通常」?以及「注入味道或香气的目的而加入传统烟的添加剂」。这些如此模糊的定义将为执行禁令带来极大不确定性,所谓「通常使用的物质」的豁免只会被滥用,而执法部门亦难以判断烟商添加每项成分的主观意图到底是否为了香味而加入物质,或会引发无止境豁免定义的法律诉讼,他们的根本目的是要令禁令难以落实。

(二)以「先审议、后订立」方式审议附属法例

  另一方面,邵家辉议员动议以「先审议、后订立」(positive vetting)而非《条例草案》载明的「先订立、后审议」(negative vetting)方式审议《条例草案》赋权制定的所有附属法例,包括订立有关完税烟标签制度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制定有关实施全烟害警示包装规定和证明书制度的规例。

  政府不同意邵家辉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变更有关附属法例审议方式的主要原因包括:

(1)「先订立、后审议」是立法会审议附属法例的常用程序,立法会有既定机制和程序审议政府透过「先订立、后审议」形式提交的相关附属法例,让议员履行监察政府、审议法案的职能,绝对不会削弱议会审议权力;

(2)现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下的规例和命令等附属法例的制定一向都是订明以「先订立、后审议」(negative vetting)的方式推行。《条例草案》为实施全烟害警示包装的规定和推行禁止加味传统吸烟产品禁令已经提供了法律框架,包括各项拟议罪行范围及其最高刑罚等,赋权政府订立相关附属法例。事实上,全烟害警示包装和证明书制度相关的附属法例旨在体现主体法例的政策原则,范畴不会超过主体法例,附属法例均主要牵涉执行细则和有关的行政程序。举例而言,过往规定烟包健康忠告占包装的比例和更换健康忠告图像亦是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提交立法会审议,性质上与实施全烟害警示包装规定类同,因此我们认为沿用「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是更为合适和合理的做法;

(3)「控烟十招」各项措施的推行时间环环紧扣,包括计划有序地先推行完税烟标签制度、全烟害警示包装和加味烟禁令,而实施全烟害警示包装的规定暂计划于二○二七年第二季与完税标签制度同步实施。透过「先订立、后审议」(negative vetting)方式可让业界更掌握措施的实际推行时间,为业界生产运作带来更大确定性。反之,如动议更改第371章一向行之有效的制定附属法例模式,将会改变条例原有的设计之余,业界可能因「先审议、后订立」(positive vetting)难以预计,更要面对冗长的审议过程增加不少不确定性。再者,法案委员会整体上同意各项措施的落实时间表,邵家辉议员提出以「先审议后订立」审议生效日期公告不符合一贯惯例,实质上亦没有必要;

(4)政府会在筹备推行上述措施及草拟附属法例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先导计划和试行安排的经验、执法准备、过渡期安排、公众宣传进度等操作因素,我希望一再重申,我们会适时就落实措施的安排征询相关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当中会适当地将议员的意见纳入向立法会提交的附属法例,确保各项控烟措施正式生效前会有足够长的过渡期让公众和业界适应,过程亦绝不会绕过立法会。

  有议员提及在程序处理方面、有关环境及生态局的一个例子,我们明确指出,环境及生态局的例子不能直接与是次控烟法例修订比较:
  • 首先,环境及生态局早于二○二三年十一月向环境事务委员会谘询时,已明确表示会采用「先审议、后订立」(positive vetting)程序制订附属法例;以及
  • 第二,生产者责任计划对社会影响面更为广阔,牵涉不同行业和产品,例如塑胶饮料容器及纸包饮品盒、涉及众多持份者,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共同分担回收、循环再造、处理和弃置废弃产品的责任,以及回收设备和数目等议题。反之而言,全烟害警示包装和证明书制度的附属法例只是单一类别产品,即烟草产品的技术执行细则和有关的行政程序,亦只牵涉制造商和进口商。

  事实上,政府在法案委员会审议过程已全面考虑和吸纳议员的意见,我们提出的各项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包括理顺条文和措施的生效安排,充分体现政府和议员之间的良性互动。

  主席,新一阶段控烟措施其中一个重点是「禁宣传、减引诱」,而推行加味烟禁令和实施全烟害警示包装正正是保护下一代、减低烟草产品吸引力的重要举措。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迎难而上,全方位杜绝烟草为社会带来的祸害,因此控烟工作必须坚持到底,在守护下一代健康方面更加没有妥协的余地。如《条例草案》今天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定必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同时在学校、社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并反对李镇强议员和邵家辉议员提出的所有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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