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医务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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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的修正案,修订《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修正案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内。修正案主要是因应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出。有关修订大致可归纳为五类,我现作扼要说明。
(一)生效安排
正如我刚才二读发言时所指,新一阶段控烟措施的其中一个重点是防止年青一代吸烟。因应法案委员会内陈凯欣议员的意见,我们建议将有关禁止向18岁以下人士提供另类吸烟产品(另类烟)和传统吸烟产品的条文的生效日期提前至修订条例刊宪当日。与之相关的定额罚款条文,亦会相应提早至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起生效。
此外,感谢简慧敏议员的意见,我们建议订明《条例草案》有关赋权医务卫生局局长制定附属法例以订明传统吸烟产品包装须符合规定和制定加味烟禁令下的合规证明书制度于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起生效,从而理顺整个执法和立法安排。基于相同考虑,有关赋权卫生署署长透过公告指明诊所或健康中心的条文和相关释义亦建议于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起生效。以上修订旨在先赋权制定有关规定和公告,而规定和公告的最终订立仍需分别另外按既定程序通过和处理。
(二)禁止管有另类烟
「指明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现时载于《条例草案》的主体条例,法案委员会委员林哲玄议员建议修改相关草拟方式。政府的立法原意是在施行禁止管有另类烟用物质,即所谓「烟弹」的禁令后继续监察另类烟的使用情况,并会视乎需要考虑进一步规管措施,包括把禁令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所有地方,以及禁止管有另类烟装置,即俗称「烟机」。因应林议员的意见,我们建议修订条文做到下一阶段可以将禁令延伸到另类烟装置,而有关延伸可以在下一阶段透过生效日期公告实施,而不用修改主体法例。
此外,为提高执法效能,我们经与相关执法部门讨论后,建议为控烟酒督察新增逮捕权力。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建议于《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加入新订的条文,进一步赋予控烟酒督察搜查和使用按理属必需武力的权力以进行搜查或逮捕,强化控烟酒办(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就另类烟禁令的执法效能。
(三)扩大法定禁烟区
除了启德主场馆外,我们建议在「体育场」的定义下加入「启德青年运动场」,使有关场地的禁烟安排在第371章下与「启德主场馆」一致。
(四)实施禁止加味传统吸烟产品的禁令
政府建议的加味烟禁令以国际最佳实践典范即加拿大的监管框架为蓝本,禁止售卖含有「指明添加剂」的传统吸烟产品。政府已在法案委员会重申,「指明添加剂」顾名思义并不包括自然存在于烟叶内的成分,禁令亦已豁免在加拿大、澳洲也有明文列出的同一份在烟草产品制造过程中必要的物质清单。因应法案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和特别是参考了邵家辉议员和江玉欢议员提出的意见,为提供更清晰的规管框架,我们建议修订相关附表,使其表述方式与加拿大相关法规一致,包括不以使用目的把「指明添加剂」分类的草拟方法,而是以清单形式列出豁免物质,并考虑到议员的意见,以明文方式述明「指明添加剂」不包括(a)制造传统吸烟产品必需的矿物质营养;以及(b)蔬菜萃取物中的淀粉。另外,有关「被豁除物质」的列表亦会加入两项与薄荷味相关的物质,以便在首阶段先推行非薄荷加味烟禁令,令条文上更易于操作。
执法方面的安排,为加强执法成效,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新订的条文,赋权控烟酒督察可为实施加味烟禁令的目的,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用作储存传统吸烟产品的地方或有该等产品被要约出售的地方,抽取传统吸烟产品样本的权力。
为更清晰体现禁令下有关豁免出口及转口的政策原意和条文的完整性,除了为含有指明添加剂的传统吸烟产品,以及显示为含有加味剂的传统吸烟产品提供有关豁免,我们建议加入新订的条文,订明如任何事情是就任何设计在传统吸烟产品中注入加味剂的产品而作出的,而该产品是由该产品的制造商或入口商持有以供输出香港的,则该些产品的销售禁令等规定亦不适用。
(五)延长健康忠告图像订明新式样的过渡期
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邵家辉议员转达业界的关注,我们建议将《条例草案》有关烟草产品封包或零售盛器上健康忠告图像订明新式样的过渡期,由六个月延长至九个月,让业界有充足的时间配合及遵守相关规定。
除上述五个范畴,修正案亦涵盖法案委员会曾讨论和考虑的技术性和文本上的修订,以确保条文表达清晰和前后一致。
法案委员会对上述修正案并无异议,我在此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我所动议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2分
香港时间19时3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