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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近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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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八月二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68,220元,当中38,22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黄大仙三祝街一幢工业大厦天台一个面积约390平方米的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
 
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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