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指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潜逃者及指明针对有关潜逃者施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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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名被指明的有关潜逃者为男子何良懋、女子陈丽珍、男子冯崇义、女子龚小夏、男子吴文昕、男子曾伟藩、女子钱宝芬、男子夏海俊、男子侯中宇、男子何永友、男子姜嘉伟、男子林千淦、女子吴文君、男子黄振华、男子黄修和及女子张信燕,各人在香港境外一直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已于七月二十五日公布悬红通缉上述十六名潜逃者以及男子袁弓夷、男子霍嘉志、男子蔡明达。这十九名潜逃者在境外筹组、成立或参与一个名为「香港议会」的颠覆组织,涉嫌干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罪行。法院已应警方的申请,就上述十九名在逃人士发出拘捕令。
在上述在逃人士当中,保安局局长已于二○二四年六月和十二月先后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所赋予的权力,刊宪指明袁弓夷、霍嘉志及蔡明达为潜逃者,并指明针对他们而施行的措施。
以下三项措施,就全部十六名今日被指明的有关潜逃者而适用:「禁止提供资金等或处理资金等」、「禁止与不动产相关的某些活动」及「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而「撤销特区护照等」亦适用于大部分有关潜逃者。此外,「暂时罢免董事职位」的措施,就个别有关潜逃者而适用。有关潜逃者涉嫌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针对有关潜逃者而施行的措施详列于附件。
政府发言人强调 : 「这些无法无天的通缉犯潜藏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洲、泰国、中国台湾等地,并在当地继续公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并透过抹黑诋毁意图煽动对中央和香港特区的憎恨,我们因此有需要采取是次措施强烈打击。」
警方提醒市民,除获得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授权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向有关潜逃者在网上建立的平台或专页提供资金),或处理属于或由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将不动产租赁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关潜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动产;与有关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系,或投资于该等关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警方会对相关犯罪行为严正执法,呼吁社会大众不要以身试法。
保安局局长已要求警方整理相关证据,以供其考虑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0条下的权力,禁止「香港议会」及「香港民主建国联盟」在香港运作。
完
2025年8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35分
香港时间11时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