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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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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昨日(七月三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66,830元,当中46,83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大角咀道一幢住宅大厦一个单位的僭建物,包括在平台上加建一个面积约9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安装三个阻碍逃生途径的铁闸。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逐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由于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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