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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共同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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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分别于五月十四日和昨日(七月二十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84,660元,当中76,6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有关个䅁涉及深水埗荔枝角道一幢商住大厦地下天井上加建的两个搭建物。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由于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七月二十四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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