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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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员:
十分感谢陈勇主席今日召开法案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这份草案充分展示特区政府的坚定立场:一是恪守司法裁决的积极义务责任、二是捍卫我们传统婚姻的坚定立场、三是致力平衡社会整体利益的管治担当。
首先,正如我在二读《条例草案》时表示,特区政府坚决维护法治的决心从不动摇。按照终审法院的裁决,政府有积极义务,须于两年内建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并制定伴随的适当权利和责任。这份《条例草案》正是我们充分展示对法治的坚守,从不因为议题具争议性而有所动摇。《条例草案》的目的十分清晰,就是设立一个替代框架,使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保障其私生活权利不受侵扰,同时制定承认同性伴侣关系而赋予的核心权利和责任。
特区政府深切明白部分议员与市民的忧虑,担心《条例草案》若获得通过,将冲击「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传统婚姻制度。我在此再次郑重重申:特区的婚姻自由仅限于异性结合,这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明确规定,终审法院亦已作出清晰的裁决确认,绝没有转寰的余地。而我们现时建议推出的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机制,与目前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绝不能混为一谈。而作为负责任的政府,我们亦早已开宗明义表示,特区政府维护传统婚姻的决心坚如磐石。
在履行积极义务的同时,特区政府亦积极寻求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终审法院明确表示,特区政府与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承认机制和所赋予的核心权利和义务时,绝对有弹性的酌情空间。而在精准对焦法院判词所提及满足同性伴侣的「基本社会需求」的同时,我们亦尽力避免任何可能触及婚姻传统制度受影响或引发社会重大争议的情况。《条例草案》中建议所包含的权利,旨在解决同性伴侣在现实生活中因缺乏法律身分承认和保障而导致出现的重大困难,从而满足他们的「基本社会需求」,而制定承认机制的登记必须条件亦是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期望,取其平衡,尽量为各方所接受。
主席,以上我扼要重申了政府立法的因由和重要原则。提交《条例草案》是为了履行我们在终审法院裁决下的积极义务,并恪守香港核心的法治精神。我深信各位议员必定能够以理性持平、实事求是的态度,专业审议《条例草案》,妥善落实我们在《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积极义务。我们欢迎委员就《条例草案》提出具体建议,以优化和完善方案。今日除了我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的同事外,亦有律政司的代表,我们乐意听取各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解答各位委员就《条例草案》的关注和提问。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6分
香港时间11时2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