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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管有本地野生及濒危龟只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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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本地男子因非法管有本地野生及濒危龟只,今日(七月九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判处监禁二十个月。此案为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首次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成功向法庭申请就非法管有濒危物种的控罪加重刑罚。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该名四十三岁男子活跃于网上社交平台专页及通讯软件群组,不时在网上发放有关捕捉野生动物的帖文,并透过群组出售来源不明的受管制物种。渔护署与警方在二○二三年七月采取联合行动,在其大埔区住所内检获29只濒危龟只,包括14只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附录I的大头龟、属《公约》附录II的两只黄缘闭壳龟、四只马来闭壳龟、两只亚洲巨龟及四只山瑞鳖,以及三只属《公约》附录III的乌龟。所有物种均属《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濒危或极度濒危物种,在本港均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当中所有大头龟经专业科学鉴证后,证实为源自本地野外,受《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保护。

  渔护署以非法管有附录I及附录II濒危物种及非法管有在本港取得的活生受保护野生动物共三项控罪检控该名男子。该男子今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渔护署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法庭接纳有关申请,并将刑期增加四分之一,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二十个月。

  发言人说:「非法管有濒危物种属严重罪行。任何人士若干犯《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十年,有关物品亦会在定罪后被充公。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亦订明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狩猎、故意干扰、购买、售卖、输出、要约出售或要约输出、管有或控制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所有野生龟鳖)。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发言人表示,政府致力打击非法野生动物的狩猎及贸易,以保护本地野生及濒危物种。渔护署会保持警觉,继续监察不同平台及社交媒体的有关信息并积极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买卖濒危物种。

  市民如发现怀疑违例情况,请致电1823向渔护署举报。有关本港对濒危物种的管制,可浏览本署网页www.cites.hk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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