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规管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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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目前本港仅设自愿性的「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该制度),并未立法规管。另一方面,据悉有商户在网上宣传及推销平行进口隐形眼镜,但该等产品的包装盒上没有医疗仪器标签,或标签有改动痕迹(例如「唯一识别标签」被剪去或遮盖),以致难以辨认产品是否属有问题批次,品质无从保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在该制度下隐形眼镜属第II级医疗器械,政府就隐形眼镜产品所实施的进口及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管制为何;
(二)过去三年政府接获有关平行进口隐形眼镜的举报及求助数目,以及该等个案的分类(例如包装标签不当、用后感到不适等)为何;有否对擅自改动隐形眼镜(包括平行进口隐形眼镜)包装资讯的商人采取执法行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于去年六月表示,正全面检讨医疗器械的拟议立法架构,政府会否就规管医疗器械的制造、进口、质量检定、销售和售后跟进之修例工作订立明确时间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哲玄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香港海关和卫生署后,医务卫生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现时尚未订立专门法例规管医疗器械,惟视乎有关产品的特性和特点,一些产品已受现行法例规管,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等。
为保障公众健康,卫生署自二○○四年起参考全球协调医疗器械规管专责小组(现为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的建议,设立自愿性的「医疗器械行政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推行医疗器械及贸易商的表列制度,以及产品推出市场后的监察系统。
按照现时的「管理制度」,隐形眼镜通常获分类为第II级(中低风险)的一般医疗器械;如需在「管理制度」下表列,须获证明能符合国际间采纳的「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要求。至于贸易商(包括本地负责人、本地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表列制度方面,贸易商亦须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维持供应医疗器械的品质管制系统,以至遵从产品推出市面后的管制,为医疗器械的安全负上责任。除此以外,「管理制度」设有呈报系统,专责处理与已表列医疗器械相关的事件报告,以期及早发现安全警号,提高对使用者的保障。
另一方面,香港海关负责执行《消费品安全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在香港供应予私人使用的消费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规管,其产品安全受《消费品安全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消费品安全规例》规管,包括提问所述的隐形眼镜。
《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须确保其供应的消费品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而《消费品安全规例》规定就消费品的包装或标签上的警示或警告,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并且必须清楚可读。至于《商品说明条例》涵盖货品及服务,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某些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对实体及网上商户的营业行为同样适用。
由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香港海关并无接获隐形眼镜产品安全的投诉,惟接获六宗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投诉。经调查后,五宗投诉因证据不足而予以结案,余下一宗个案仍在调查中。
展望将来,卫生署已公布于二○二六年年底成立「香港药物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心」,而规管医疗器械将纳入其工作范畴。政府现正全力推进相关立法准备工作,因应近年国际间规管医疗器械的最新趋势,全面检讨拟议立法架构,预计明年向立法会提交立法建议,配合中心的成立时间表。一经立法,日后所有在港供应的医疗器械,如非获豁免均须注册,以确保符合安全、品质和性能的相关标准。
完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香港时间15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