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就建议修订《监狱规则》(第234A章)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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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香港特区有责任持续稳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达到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监狱规则》于一九五四年开始生效,已经实施超过70年,我们有必要检视其是否切合维护国家安全和现代监狱管理的需要。
经审视过往羁管在囚人士的执法经验,惩教院所未来可能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和保安威胁,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及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完善《监狱规则》,以确保能够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持续巩固惩教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基础,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和纪律,并促使在囚人士改过自新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亦提出其他的修订建议,强化惩教署执法效能。同时,我们亦一并检视和修订一些条文,令《监狱规则》更合时宜和更能配合惩教院所管理的需求。
为达致上述政策目的,我们建议就《监狱规则》的相关条文赋权惩教署可基于特定目的,因应不同的情况对相关安排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或禁止,防止有人滥用《监狱规则》的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对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构成威胁,或妨碍在囚人士改过自新。这些特定目的,下称「主要目的」,包括:
(i)维护国家安全;
(ii)防止罪行发生;
(iii)令在囚人士改过自新;
(iv)保障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或
(v)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
修例方案涵盖以下主要范畴。
首先,我们建议完善探访在囚人士的制度,清楚反映立法原意,订明除《监狱规则》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获惩教署署长授权的人探访;同时清楚订明探访的法定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相关在囚人士改过自新或为其重投社会作准备,而透过该些探访可以令有关在囚人士能够与其家庭或社会维持联系,或会为该名在囚人士带来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援,以达致上述的法定目的。惩教署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访。同时,我们建议惩教署可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访施加限制,以确保探访制度受到有效规管。
在专职教士的探访方面,我们建议赋权惩教署可就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有需要为「主要目的」对个别专职教士与在囚人士的接触或其举行的宗教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等,以期强化监狱的保安和管理,并有效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建议并非要妨碍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参与宗教仪式,他们仍可接受其他专职教士探访或参与未受限制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专职教士活动。因此,在囚人士的宗教自由继续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参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相关措施,我们建议对《监狱规则》作出修订,让惩教署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所需,而根据裁判官发出的手令限制在囚人士与个别法律代表的联系,以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由于拟议机制允许在囚人士谘询另一名其所选择的法律代表,在囚人士依然享有秘密法律谘询和选择律师的权利,而法院会确保在法律程序的进行中,在囚人士会获得公平审讯。
与此同时,参照上述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可向裁判官申请就在囚人士和个别法律代表的联系施加适当限制的机制,我们建议对《监狱规则》作出修订,就候审在囚人士及上诉人为进行辩护或上诉的目的,接受注册医生探访订定类同的机制,使惩教署可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就有关的探访施加适当限制,而有关机制也会加入类同的程序保障。同样地,相关候审在囚人士或上诉人可为进行辩护或上诉的目的谘询其他注册医生。
第三,是有关为在囚人士供应衣物的制度,及有关候审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及自备食物的制度。为使制定在囚人士衣物准则的考虑因素更明确,我们建议修例清晰订明惩教署为在囚人士供应制服的制度的目的,即为确保在囚人士的安全、舒适、健康及卫生;保障囚犯私隐;确保囚犯穿着端正;确保在囚人士进行指定工作或其他活动时穿着得宜;及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
另外,现行《监狱规则》容许候审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和自备或收受食物及酒精类饮品,统称「私饭」。私人衣服和「私饭」会对惩教院所的纪律及秩序构成威胁,包括容许私人衣服会容易产生将未获授权物品引入监狱的保安风险,亦可能引致候审在囚人士之间以特定式样的私人衣物作炫耀,或作政治表态,或组织势力,而「私饭」更容易成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导致在囚人士发生争执和打斗的其中一个主因。基于监狱管理的实际需要,我们建议废除现时候审在囚人士可食用「私饭」和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惩教署将继续确保所有在囚人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我们在提出上述修订建议的同时,亦建议修订其他相关条文,清晰订明惩教署人员行使与监狱管理相关的权力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等「主要目的」。这些修订包括:在囚人士发出和收受信件的规定;审查在囚人士收发的信件;处置来自监狱以外的刊物;中止某名在囚人士与其他在囚人士交往;及向候审在囚人士供应消遣品的安排。
第五,我们建议强化惩教署的执法效能。参考涉及执法机关的法例,我们建议在《监狱规则》订立类近的机制,防止有人抗拒或阻碍惩教署人员执行职务,确保他们可以执行确保安全羁押在囚人士、维持监狱保安和监狱运作的职责。违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建议可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为配合相关机制,我们亦建议赋权惩教署人员可使用按理属必需的武力拘捕妨碍其执行职务、作出或协助在囚人士逃走、参与骚动等对监狱保安或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的人,并可扣留被捕人,直至交付警务人员羁押,以及赋权惩教署人员可以在按理属必需的范围内使用枪械,以制止任何人作出刚才所说的违法行为。
惩教署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武力或枪械均会严格遵守《监狱规则》的相关规定;一如任何可能需要使用武力或枪械的执法人员,惩教署亦已制定清晰的内部指引及武力使用阶梯原则,同时配合充足的培训,确保惩教人员只会在按理属必需的范围内,依法使用武力制止有关的违法行为和作出拘捕。
第六,我们同时亦提出令《监狱规则》更合时宜的修订建议,包括更新《监狱规则》内「指明的人」涵盖的范围,剔除「区议会议员」,使「指明的人」涵盖的范围限于其职责为有需要处理在囚人士申诉的人士;以及废除与体罚及死刑有关的过时条文。
我想强调,在提出建议时,我们已充分考虑了《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虽然在囚人士并不会基于监禁而丧失所有《基本法》保障的权利,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并不等同于非在囚人士。当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时,必须受到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监狱保安、纪律和秩序等合法目的的需要而有所限制。
在制定这次修例建议时,我们考虑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都遵从这些基本原则,从而赋权当局因应某些合法目的对在囚人士的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特区政府的建议方案对任何基本权利和自由可能造成的限制,都是基于上述的基本原则,并且属合理、必需和相称,并相应地制订了适当的保障措施,已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秩序,及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香港特区有责任持续稳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修订《监狱规则》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持续巩固惩教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基础,以及强化惩教署执法效能方面有必要性,修例方案将于刊登宪报当日立即生效。我们正全力推进修例工作,在听取委员的意见后,会争取尽快将修订《监狱规则》定稿,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现在,欢迎各位议员发表意见。多谢主席。
完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24分
香港时间16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