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商经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的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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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政府动议的修正案,主要是考虑了法案委员会和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提出的技术修订,有关内容已载列于早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位议员的文件内。
其中就第17、70、76、80、94、102及109条的修订,主要将《条例草案》中与增值服务提供者相关的条文中的「公司」修改为「人」,以更清晰地反映立法原意,即「任何人」,包括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独资经营者、合伙、不属法团的组织或法人团体,只要持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便可申请成为增值服务提供者。
另外,我们建议就第1条作出技术修订,在第3款(i)项删除《条例草案》第58条的提述。由于《条例草案》第58条涉及废除现有的过渡性条文,而该条应在《条例草案》刊宪成为条例当日生效,因此须作出技术修订,将第58条从延迟生效的条文中删除。
至于就第45、51及91条的修订,是因应法律顾问的意见而针对《条例草案》草拟行文上作出的技术修订,让法律条文更为清晰易明。法案委员会已审议修正案拟稿,对该等修正案并无异议。
我恳请议员支持有关修正案。多谢主席。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6分
香港时间15时4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