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优化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
问题:
今年是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实施25周年。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资料,截至本年三月底,强积金总资产值约为1.34万亿。关于优化强积金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强积金计划成员的数目及其平均强积金资产水平为何,并按年龄组别(即(i)25岁以下、(ii)25岁至35岁以下、(iii)35岁至45岁以下、(iv)45岁至55岁以下、(v)55岁至65岁以下,及(vi)65岁或以上),以及强积金资产水平(即(a)200,000元或以下、(b)200,001元至400,000元、(c)400,001元至600,000元、(d)600,001元至800,000元、(e)800,001元至1,000,000元、(f)1,000,001元至1,500,000元、(g)1,500,001元至2,000,000元,以及(h)2,000,000元以上)以下表列出分项资料;
年份:
| 成员 年龄组别 |
强积金资产水平 |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平均资产 | |
| (i) | |||||||||
| (ii) | |||||||||
| (iii) | |||||||||
| (iv) | |||||||||
| (v) | |||||||||
| (vi) | |||||||||
| 总数 | |||||||||
(二)鉴于政府于本年五月七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容许市民提早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以满足置业需要,会令累算权益流失并失去滚存增值的机会,削弱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但有意见认为,政府可考虑允许市民以借用形式将其强积金帐户的累算权益用作首次置业的首期,随后再按其所购物业的按揭年期分期偿还,并在有关物业出售时立即偿还所有强积金帐户的未偿还款项,以实现资金闭环,防止资金流出自住物业市场或强积金帐户以外,从而最大程度发挥强积金在支援市民养老方面的价值,政府会否研究上述方案;及
(三)鉴于香港即将进入超老龄化社会,政府会否研究,仿效内地和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长远在强积金制度下增设针对医疗、住屋等范畴的专项供款帐户,并提升强积金供款的入息比率,协助市民应对退休后的各项开支?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经谘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截至二○二四年底,约480万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共持有约1 120万个不同类型的强积金帐户(包括供款帐户、个人帐户和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帐户),即每位计划成员平均持有多于2.3个强积金帐户。过去五年强积金计划成员和帐户的数目、按计划成员年龄组别划分每个强积金帐户的平均累算权益金额,以及按累算权益金额划分的帐户数目表列如下:
表一:强积金计划成员和帐户的数目
| 年份 (截至年底) |
强积金计划成员数目 | 强积金帐户数目 |
| 二○二○ | 4 459 000 | 10 324 000 |
| 二○二一 | 4 586 000 | 10 477 000 |
| 二○二二 | 4 694 000 | 10 843 000 |
| 二○二三 | 4 754 000 | 11 058 000 |
| 二○二四 | 4 794 000 | 11 228 000 |
表二:按年龄组别划分每个强积金帐户的平均累算权益金额(截至二○二四年底)
| 年龄组别 | 每个强积金帐户的平均累算权益金额 (元) |
| 25岁以下 | 8,600 |
| 25岁至35岁以下 | 52,600 |
| 35岁至45岁以下 | 126,700 |
| 45岁至55岁以下 | 163,200 |
| 55岁至65岁以下 | 149,000 |
| 65岁或以上 | 73,800 |
表三:按累算权益金额划分的帐户数目(截至二○二四年底)
| 累算权益金额 | 帐户数目 |
| 200,000元或以下 | 9 373 000 |
| 200,001元至400,000元 | 1 072 000 |
| 400,001元至600,000元 | 408 000 |
| 600,001元至800,000元 | 181 000 |
| 800,001元至1,000,000元 | 88 000 |
| 1,000,001元至2,000,000元 | 98 000 |
| 2,000,000元以上 | 27 000 |
由于计划成员可持有多于一个帐户,而有关帐户或会分散于不同强积金计划,因此现时未能提供按总累算权益划分的计划成员数目。积金易平台已于二○二四年六月开始运作,各强积金计划正陆续加入积金易平台,待所有计划加入平台后,便可以透过积金易平台编制有关个人强积金总累算权益的资料。
(二)设立强积金制度旨在协助市民为退休作储蓄,有关容许计划成员借出其强积金权益作置业用途的构思,必须顾及措施对计划成员退休储备造成的影响。强积金属于长线投资,并具有复息效应的特点,其设计原意在于让强积金权益在计划成员的工作生涯中不断滚存增值,达至积少成多的效果,故此应尽量保存至就业人士退休时才可提取使用。如果我们放宽保存强积金权益的要求,容许计划成员借出以满足置业需要,会使其失去滚存增值的机会,令计划成员用作退休储备的强积金权益相应减少,削弱劳动人口的基本退休保障。此外,由于强积金制度有分散投资风险的优势,房地产投资的风险一般较强积金基金投资为高。有关要求市民于借出强积金权益作置业用途后分期还款,以及售出以强积金权益支付首期的楼宇后用所得款项偿还借款的安排亦具相当复杂性。
(三)在强积金制度下,雇主和雇员现时须分别作出雇员有关入息百分之五的强制性供款(每月供款上限现为1,500元)。假如强积金制度要同时为医疗或置业开支作储蓄,在不影响就业人士退休保障的前提下,我们必须要考虑提升强积金总供款率。参考香港以外地区(例如内地及新加坡)的做法,若要设立专项储蓄帐户以满足医疗和置业开支,相关帐户所作的供款占雇员薪酬的比率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在目前强制性总供款率只有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有关在强积金制度增设医疗或置业专项储蓄帐户,并提升强积金总供款率的建议,必须先取得社会广泛共识。
政府和积金局欢迎各界就强积金制度提出意见,并会审慎评估各项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不削弱计划成员基本退休保障的前提下持续完善强积金制度的运作。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香港时间15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