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打击滥用公共福利及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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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除外)及公共福利金计划申请人必须符合居港规定及离港宽限。此外,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也必须持续在单位居住。然而,据悉有部分人士长居外地却依然享用长者津贴及公屋等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据悉社会福利署只利用身份证号码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核对综援及公共福利金受助人的出入境纪录,部分人士利用身份证与护照的出入境纪录不互通的漏洞,以护照出入境以避开就离港宽限的查核,政府有否调查上述情况是否属实;政府有否评估每年因该漏洞而造成的公帑损失,以及有否优化核对机制以堵塞漏洞;如有,详情(包括优化机制后的成效)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有否考虑以生物特征(例如指纹、面容)作为出入境纪录唯一的身份识别凭证,以避免部分人士利用第(一)项所述的出入境纪录漏洞隐瞒长居外地的事实;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申诉专员公署于本年一月就当局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的工作的主动调查行动报告中提及多宗「非经常持续在单位居住」个案,当局目前有何具体机制监察和防止长居外地人士滥用公屋,以及如何评估该等机制的成效;对于故意隐瞒长居外地以保留公屋单位的住户,除要求交还单位外,政府有何其他法律措施以追究其责任,以及有否评估该等措施是否具足够阻吓力;及
(四)鉴于第(三)项所述的多宗「非经常持续在单位居住」个案的户主及户籍成员均长居境外,政府有否检视当时无法透过其出入境纪录及时发现其滥用公屋情况的原因;为打击长居外地滥用公屋的情况,政府有否研究设立跨部门合作机制,让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与入境处进行数据共享,以优化就公屋住户留港纪录的查阅程序?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贤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及劳工及福利局,我们现回覆如下:
(一)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或公共福利金的申请人及受助人必须符合相关居港规定及其他申请资格,并须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报全部旅游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如申请人及受助人没有如实提供一切有关文件或资料,一经发现,社署会作出跟进,有需要时会转交执法部门处理。申请人及受助人如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漏报资料以图骗取现金援助,属刑事行为,除可导致申请人及受助人丧失领取现金援助的资格外,亦可能因触犯《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而被起诉。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此外,按照现有的恒常机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定期或应社署要求提供申请人及受助人的出入境记录,包括这些人士使用香港身份证、由入境处签发的旅游证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及由其他国家/地区签发的旅游证件的出入境资料,供社署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相关居港规定。
(二)《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5条规定,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出入境应出示有效旅行证件。香港居民进出香港境时可使用香港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在管制站传统柜台办理出入境手续,而合资格的智能身份证持有人,亦可使用智能身份证或加密二维码配合指纹或容貌识别技术,于e-道自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就实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而言,入境处于出入境管制运作采用生物特征(如指纹、容貌)辨识技术,目的是核实以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持证人身份之用。
在现有的恒常机制下,入境处向社署及房屋署提供相关人士的出入境记录,经已涵盖香港身份证、由入境处签发的旅行证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及由其他国家/地区签发的旅行证件的出入境资料,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受助人是否继续符合领取相关福利的资格。
(三)及(四)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制订了多管齐下的方式以打击滥用公屋行为。房屋署一直透过日常屋邨管理工作、定期家访、抽查及深入调查怀疑个案和宣传教育等不同渠道,处理滥用公屋的问题,希望藉此减低公屋被滥用的机会,从而加快单位流转,让有真正住屋需要的人士早日入住公屋。
为确保善用公屋资源,房屋署已与入境处建立恒常机制:入境处会定期将公屋住户的死亡纪录向房屋署通报,让房屋署可主动侦测租户的住用情况及采取适当的行动;入境处亦会应房屋署要求提供有关人士(例如公屋户主及户籍成员)的出入境纪录,供房屋署核实有关人士是否仍然符合居住公屋的资格。
为加强监察,房屋署已建立新电脑系统,以储存有关打击滥用公屋工作的个案资料、流程及调查结果。屋邨管理人员亦会在非办公时间进行突击家访。若职员怀疑有滥用公屋的情况,或收到公众举报的怀疑濫用公屋个案,会展开调查。房屋署亦会随机抽查个案作深入调查。
此外,为加快查证居住情况的工作流程以核实滥用公屋个案及采取管制行动,房屋署会在符合法例的情况下,联系不同政府部门索取关键资料(例如当怀疑租户非经常持续居于单位时向入境处查询出入境纪录、向水务署查询用水量异常用户等),查证滥用公屋情况,以加快处理滥用公屋个案。
事实上,自二○二三年,房委会亦推出了多项新措施加强打击滥用公屋。自二○二三年十月,房委会要求所有公屋住户每两年申报居住情况和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住户须申报是否持续居于其公屋单位及有否将单位丢空及作违规用途。若住户作出虚假申报,房委会会考虑终止单位租约,而作虚假申报的家庭成员在租约终止后会受到五年不得申请公屋及不会获配质素较佳公屋单位的限制,及有机会遭检控。自推出措施后,有公屋住户被法庭判刑三十天,亦有租户已主动将单位交还。房委会有信心这些措施可持续加强打击滥用公屋的力度。
为搜集情报以更精准打击滥用公屋,房委会在二○二五年一月推出「举报滥用公屋奖」。自推出计划,截至三月底,在接获约3 900宗的举报中,约1 700宗选择参与奖励计划;经初步筛选后,约1 200宗的资料符合参加资格,当中约700宗举报可作进一步跟进。目前已有成功发出迁出通知书的个案,首轮颁奖仪式将于二○二五年七月举行,可见公众已建立强烈共识打击滥用公屋,共同守护珍贵的房屋资源。
为应付加强打击滥用公屋的额外工作,房委会近年加强与不同政府部门的联系,并因时制宜采用不同的策略和调配人手,包括聘请退休纪律部队人员加入房屋署。房委会在二○二二年七月至二○二五年五月底,共收回超过8 700个被滥用或违反租约的公屋单位。相比二○二一/二二年度收回约1 400个公屋单位,在二○二二/二三至二○二四/二五年度平均每年收回被滥用或违反租约的公屋单位数目增加超过一倍,可见房委会实施加强措施的成效。
为加强打击滥用公屋的力度及增加阻吓力,房屋局向立法会提交了《2025房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有关《条例草案》已于二○二五年六月十一日获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引入严重滥用公屋的新罪行;(二)赋权获授权人员要求可疑人士提供个人资料;及(三)延长虚假陈述、拒绝提供资料及非法让与罪行的检控时效,令打击滥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吓力。相关罪行将于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正式生效。房委会会向大众解说有关修例,令公众人士清楚明白触犯法例的后果。
房委会/房屋署会继续检视现行措施,包括优化调查工作流程,加强职员培训及公众宣传教育等,亦会继续检讨打击滥用公屋的策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以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运用。
香港房屋协会(房协)亦一向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包括定期家访,以及优先调查一些较容易出现单位丢空的怀疑个案(例如水电用量偏低或信箱长期积存通告及信件未被领取等)。房协亦已将非办公时间家访恒常化,并加强前线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对违反租约行为的警觉性和敏感度。另外,房协亦善用智慧科技,协助加强打击滥用公屋,包括自行研发「家访易」数码平台,将租户资料及家访纪录数码化方便对比,有助前线工作人员于家访时充分掌握情况,及早抽出可疑个案。房协会继续与时并进,定期检视这些措施的成效,有需要时引入更多不同措施以提升家访的效率及调查滥用公屋个案的成效。
房协与房屋署就加强打击滥用公屋事宜一直保持紧密沟通和交流,并会不时参考及检视有关措施的成效。当怀疑有租户非经常持续在单位居住时,房协会因应个别情况和调查需要,向入境处索取住户资料,例如出入境纪录等。另外,房协自二○○五年十月已与入境处建立有关死亡登记纪录的通报机制。该机制下,入境处每月会向房协提供居住在房协出租屋邨、惟已在香港登记死亡的人士纪录,以便房协适当跟进。房协会继续加强与入境处的沟通,以提升调查滥用公屋个案的成效。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香港时间15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