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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教育局局长就《2025年专上学院(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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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长蔡若莲博士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5年专上学院(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政府在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向立法会提交《2025年专上学院(修订)条例草案》。我首先要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林健锋议员及各位委员,在过去两个多月来,认真审议《条例草案》,感谢立法会秘书处的全力支援,令法案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更要感谢刚才多位议员发言,一致支持《条例草案》,并就草案的有效落实提出宝贵意见。以下,我重点回应议员提出的意见。

  首先,大部分议员都认同自资界别是香港专上教育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与公帑资助界别相辅相成,发挥其灵活多元优势,在建设香港成为国际专上教育枢纽及贡献国家教育强国建设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作为自资界别的主要监管框架,《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于一九六○年制定,时代进步与教育急速发展,部分条文已不合时宜,甚至未能妥善支援自资界别的持续发展。修订第320章《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自资专上教育界别的规管制度,以提高治理水平,确保自资院校的质素、透明度和问责性;同时适度拆墙松绑,提升效率和成效;设立统一的规管架构,以促进质素保证、管治、定位及整体策略协调方面的一致性。《条例草案》正好回应香港发展成为国际教育枢纽,配合国家今年颁布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有关「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的目标。

(一)提高治理水平

  多位议员在发言中,强调对自资院校质素的关注及期望。事实上,《条例草案》将会优化专上学院注册的规定,强化注册条件及把关机制。学院须在管治水平、学生人数、质素保证、可持续发展、学术水准、发展程度、教师聘任及学生录取等政策,以及合法运作等方面,达至现今专上院校应有的水平。

  其中,有关规定强调学院须受到有效率及有成效的管治及管理。就学生人数而言,学院须确保其学生人数足以提供有意义的学习环境及成效,以维持教学质素。而回应部分议员的关注,我希望重申教育局不会就学院的学生人数制定划一的硬性指标。我们会按学院自行订定的策略计划,以保障学生利益作为大前提下,作出整体评估。

  另外,为有效审视学院是否达到上述注册要求,《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学院须取得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颁授的机构评审资格,并进行定期覆审,确保自资院校在质素保证机制方面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大学及国际主流做法更趋一致,从而提升自资专上教育在本地及海内外不同地区的认受性,从而巩固自资界别与公帑资助界别双轨并行。

  在提高院校运作的透明度和问责性方面,学院须定期向教育局提交策略性年报,并发表该等文件的摘要,同时向公众提供主要财务资料总额,协助学生作出知情的升学决定。

  另外,《条例草案》亦完善现有取消注册的机制,订明一套清晰的程序,赋权教育局局长引导有需要作改善的个别学院提升质素。在新机制下,局长可要求学院就未能符合第320章各项规定的情况提出解释,予以纠正,甚至按需要施加条件及限制。如学院未能在指明时间内作出适当跟进,或没有遵守相关条件及限制,局长可取消其注册。新机制亦授权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向被取消注册的学院施加规定,确保相关课程有序停办,保障公众及学生的利益。

  有议员关注院校校董的安排,《条例草案》就校董会组成的运作提供适切的要求和弹性,照顾院校的多样性。目前校董会人数要求不少于10名,亦不多于40名,法定人数要求达到半数,有关安排已经考虑院校管治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优化学院人员注册机制方面,《条例草案》在现时校董会成员及教师的注册要求之上,要求校长及副校长进行注册,以确保必须由「适当人选」担任有关职位。除与上述学院相类的取消注册机制外,常任秘书长并可按实际情况的性质及严重性,在必要时暂时吊销有关人士的注册。教育局会参考相关专业的做法,就「适当人选」准则公布行政指引,以提升相关机制的清晰度及确定性,从而有效执行有关机制,同时保留一定灵活性,应对专上教育界别不断变化的情况。常任秘书长会按上述机制及「适当人选」准则,审慎及合理地处理暂时吊销或取消相关人士注册的事宜。

  同时,《条例草案》亦参考现时《教育条例》(第279章)的做法及罚则,加入少量必要的罪行条文,配合上述取消注册机制,以处理涉及没有根据第320章注册的人士或院校的违规情况,以及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情况,从而确保整个规管架构有效实施。

(二)适度拆墙松绑

  多位议员发言支持《条例草案》理顺第320章下各项监管机制,对不合时宜的条文作出适当修订,从而进一步强化自资界别的灵活性,开办符合市场需要的课程,为国家及香港培育人才。

  其中,《条例草案》会修订有关学院管治架构的规定,将法定管治架构的要求由四层精简为两层,以校董会为最高管治团体,以及由教务委员会规管学术事务,并废除设立校务委员会及院务委员会的要求。另外,原有第320章一些过于规范化的规定,亦会在维持严谨质素保证机制的前提下,予以废除。

  为让教育局更有效统筹自资界别的策略性协调,鼓励学院发展其各自具特色的专精范畴,《条例草案》会理顺学院颁授学位的安排,将有关审批权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授予局长。局长可视乎有关课程的人力需求、可持续性,以及该学院的策略计划及往绩等因素,考虑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学院可就有关决定向政务司司长提出上诉。

  教育局亦会继续联同自资专上教育委员会,就学院的策略性定位及发展方向提供建议,并继续透过一系列针对性支援措施,包括自资专上教育提升及启动补助金计划及指定专业/界别课程资助计划等,支持学院发展能有效回应市场需要及配合香港发展。

  就议员关注自资院校招收内地生限制方面,教育局于今年较早前已取得国家教育部同意,由二○二五/二六学年起逐步放宽六所获批招收内地学生入读学位课程的自资院校的内地学生限额至40%。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院校营办自资课程的纪录、收生的表现,以及使用现有限额的情况,适时与国家教育部沟通,探讨可行的进一步优化措施。教育局亦会继续与各院校携手合作,吸引更多来自不同地方的学生,打造香港成为国际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配合高等教育扩容提质,有议员关心自资院校的学生宿舍配套,教育局将会联同发展局推出先导计划,在规划地政和建筑物图则审批等方面拆墙松绑,鼓励市场以自资和私营模式,将酒店和商厦改为学生宿舍,从而增加学生宿舍的供应。有关计划将会在七月中正式推出,教育局将会和发展局紧密合作,以确保这个计划顺利落实,并鼓励各院校因应自身的情况,考虑参与计划,提高整体非本地生和本地生的宿舍配套。

  至于学院名称方面,《条例草案》根据以上的相关原则,建议除涉及「大学」的注册申请将继续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批外,将其他申请转授予教育局局长批准。

(三)统一规管架构

  目前,共有11所学位颁授院校,包括三所私立大学,根据第320章注册,但部分开办本地自资专上课程的其他院校并未根据第320章注册。这些院校包括根据《教育条例》注册而开办副学位课程的学校,以及公帑资助院校根据各自的赋权条例成立的附属自资部门。

  然而,第279章的主要目的是规管中小学教育,并未能为专上教育的运作提供合适的规管框架。而公帑资助院校的附属自资部门,一般只受院校本部的管治团体的间接而非直接监管,因此亦有空间加强其管治、问责及透明度。

  就此,《条例草案》会为所有开办本地自资学位和副学位程度专上教育课程的院校构建统一的规管架构,当中包括对第279章作出相应修订,以及采取行政措施,支持及促进附属自资部门在第320章下注册,从而加强支援其可持续发展。

  就议员提及教资会资助大学附属自资部门的过渡安排会否令附属自资部门在过渡前利用大学本部的自行评审资格,开办大量课程,而对其他院校构成不公。一如根据第320章注册的院校,附属自资部门均须满足所有注册规定及评审要求,包括取得评审局颁授的机构评审资格,而其开办的专上课程亦须通过评审局的严格外部质素保证机制。因此,促进附属自资部门过渡至第320章将有助提高自资界别在规管方面的一致性。教育局及评审局会密切留意附属自资部门在过渡前利用自行评审资格开办课程的情况,并会在有需要时适时与有关院校作出适当联系,按机制严谨处理有关的评审及注册工作。

  亦有议员关注教资会资助大学附属自资部门过渡至第320章的安排。事实上,《条例草案》并无强逼教资会资助大学附属自资部门一定要过渡至第320章。我们会通过行政措施支持和鼓励院校过渡。再者,《条例草案》的目标是旨在提升院校整体质素和竞争力,通过之后的配套措施,希望更有效运用公帑,支持自资界别的发展,回应社会人才的需要。

修正案

  政府经审慎考虑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阶段提出的建议后,将就以下三项范畴提出修正案:

  首先,考虑到委员建议参考《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条例》(第653章)第69条的做法,政府将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赋权局长就执行第320章下的职能向常任秘书长或获授权人士给予指示,而有关人士须在执行有关职能时遵从该项指示。

  再者,因应法律顾问的建议,政府将在《条例草案》中订明常任秘书长须在某学院或相关人士的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藉书面通知,将拒绝注册一事及拒绝理由,告知有关人士,从而使第320章下各项条文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间限制保持一致。

  最后,政府的政策原意一向为《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将于获立法会通过后约一年生效,以让现时根据第320章注册的学院有充足时间适应新的规管制度。而《条例草案》亦会在生效后提供额外两年的过渡期,即通过后共约三年,让现时未根据第320章注册的院校完成注册程序。

  考虑到委员普遍认同经修订的第320章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生效,以支援自资院校扩容提质,尤其是将审批颁授学位申请的权力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授予局长,政府将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订明,除了与转授审批颁授学位权力相关的条文提早将于二○二五年八月一日生效外,经修订的第320章的生效日期为二○二六年八月一日。我们亦会对其他相关条文作相应修订。 

  稍后我会在提出修正案时对各项修改的内容再作详细解释。

未来路向

  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将随即展开一系列跟进工作,以确保经完善的规管架构能有序落实,当中包括:

(一)评审局将就其更新的机构评审指引展开公众谘询,并适时公布更新的指引,以清晰订明有关具体要求、标准及所需的证明文件等;

(二)教育局会适时公布有关「适当人选」准则的行政指引,以及有关经修订的第320章下一系列行政安排的实务指引,包括各项注册和申请、颁授学位申请,以及提交及发布策略计划、年报及财务资料;以及

(三)教育局会联同评审局,以及各所需要根据第320章注册的院校商讨个别的过渡安排,例如有关评审及注册程序、校舍地契安排等。

  主席,专上院校是未来人才的摇篮。《条例草案》是香港自资专上教育六十年来的重要里程碑,经过多年酝酿及广泛谘询,并已充分平衡各方意见。我很高兴社会各界及各位议员均一致认同《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支持自资专上教育界别扩容提质,积极贡献香港国际专上教育枢纽发展及国家教育强国建设。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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