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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红山半岛业主因僭建被法庭定罪和判罚款合共逾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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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红山半岛独立屋业主由于进行僭建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建筑工程,昨日(六月十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表示认罪,被法院判处罚款共逾十一万元。
   
  屋宇署于二○二三年九月开展大规模行动,巡查红山半岛临海一带独立屋,在涉事两幢独立屋发现僭建物。屋宇署调查发现,两幢独立屋的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有关建筑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于去年八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对业主提出检控。两名业主昨日分别被定罪及判处罚款三万元及八万二千九百八十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六月十三日)说:「红山半岛事件揭示沿海独立屋如有僭建或非法占用政府土地情况,会对周遭斜坡构成安全隐患和风险。如发现违规情况,屋宇署会严正执法并提出检控。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发言人表示,这是红山半岛独立屋僭建事件首两宗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被定罪个案。计及涉事两幢独立屋,屋宇署已先后向红山半岛30幢独立屋提出检控,法院正陆续展开聆讯。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政府早前提出修订《建筑物条例》的建议,当中包括针对未依时遵办法定通知或命令和严重僭建物的罪行增加罚则以加强阻吓力。政府正草拟修订法例,目标是在二○二六年上半年向立法会提交草案。
 
2025年6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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