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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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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管浩鸣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该基金),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该基金的批准申请宗数及其占破产个案总数的百分比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该基金发放特惠款项的总额、累积盈余,以及平均每宗申请的获批金额分别为何;

(三)鉴于该基金于二○二二年六月推出优化措施,包括委聘私人律师行协助申请人向有关雇主提出清盘/破产呈请,以及成立内部法律小组,直接就《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18条的申请向劳工处作出建议,自推出优化措施至今,(a)转介予律师行跟进的个案数目(按(i)已协助申请人向雇主提出清盘/破产呈请及(ii)无需向雇主提出清盘/破产呈请的个案列出),以及(b)内部法律小组接获的个案数目(按(i)根据第380‍章向劳工处作出建议及(ii)无需作出建议的个案列出)分别为何;

(四)鉴于政府已成立一个跨部门专责小组,加强合作打击滥用该基金的不法活动,过去五年,相关政府部门就涉及该基金的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i)成功检控多少名雇主、公司董事、负责人及雇员,以及(ii)成功向法庭申请取消公司负责人出任董事及参与组成或管理公司资格的个案数目为何;

(五)会否考虑修订法例,提高滥用该基金的罚则,以加强阻吓作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政府于去年三月二十五日提交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表示,会检讨该基金遣散费特惠款项的保障范围,探讨调升特惠款项上限以提高全数覆盖率的空间,有关工作的进展为何,以及政府会否考虑将该基金的保障范围扩大至涵盖雇主拖欠的强制性公积金强制性供款;会否考虑设立机制,以定期检讨该基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七)鉴于政府去年四月一日开始,豁免收取该基金的150元商业登记征费两年,政府会否考虑,在不影响基金运作下,因应经济增长放缓而进一步下调及/或豁免收取该征费;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条例)设立,目的是当雇主结业及无力偿还欠款予雇员时,向雇员发放特惠款项以提供适时经济援助。受影响的雇员可就雇主拖欠的工资、未放年假薪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或遣散费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破欠基金每年批准的申请数目载于附件一。劳工处没有备存清盘/破产个案的总数。

(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破欠基金按年发放特惠款项的总额、平均每宗获批准申请所获发放特惠款项及累积盈余载于附件二。

(三)破欠基金自二○二二年十一月推出优化措施,包括向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委聘私人律师行协助申请人就根据条例第16条申请的个案向雇主提出清盘/破产呈请,从而省却申请人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申请法律援助及接受资产审查的程序,加快处理申请。此外,破欠基金成立内部法律小组,取代法援署直接就涉及条例第18条申请的个案向劳工处作出建议。

  截至二○二五年四月,破欠基金已转介569宗个案予受委聘的律师行跟进,而内部法律小组共接获1 116宗个案。转介予律师行跟进的个案数目按已协助申请人向雇主提出清盘/破产呈请的个案数目及无需向雇主提出清盘/破产呈请的个案数目划分的分项数字;以及内部法律小组接获的个案数目按根据条例第18条向劳工处作出建议的个案数目及无需作出建议的个案数目划分的分项数字载于附件三。

(四)及(五)政府高度重视雇主涉嫌滥用破欠基金,并已成立跨部门专责小组,成员包括劳工处、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及破产管理署的代表,加强主动侦查可疑个案。

  劳工处严谨审批及紧密跟进每宗破欠基金申请,并留意公司负责人在营运及管理公司财政时有否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发现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转移资产、盗窃公款、藉欺骗手段逃避债务、没有妥善备存公司帐目等,劳工处会将案件转交警务处及/或破产管理署跟进。如有足够证据,执法部门会按照《盗窃罪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等法例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例如欺诈罪)。另外,条例订明,如任何人士就破欠基金申请提供资料时,作出明知是虚假的陈述,或罔顾真伪地作出虚假的陈述,或为了意图欺骗而呈交虚假的文件或纪录,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二○二○年至二○二四年,劳工处向警务处转介五宗涉嫌滥用破欠基金的个案,其间没有录得确实存在滥用破欠基金的个案。同期,破产管理署就劳工处的转介经法院取消共15名公司董事及/或负责人担任任何公司董事及参与发起、组成或管理任何公司的资格。

(六)破欠基金委员会及劳工处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及需要,不时检视破欠基金的保障范围,务求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改善因雇主结业但无力偿债而受影响雇员的保障。

  立法会于二○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根据条例作出决议,通过调升破欠基金下遣散费特惠款项款额上限,由首100,000元及余额的一半至首200,000元及余额的一半,进一步加强雇员的保障。新上限已于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决议刊宪当日生效。

  破欠基金以特惠款项的形式垫支雇员被拖欠的工资及根据《雇佣条例》被终止雇佣合约时可获得的主要款项,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则旨在为雇员累积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加强退休保障。由于两者的政策目标不同,政府没有计划扩大破欠基金保障范围至包括雇主拖欠的强积金供款。

(七)破欠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商业登记的年度征费。由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起,商业登记征费率由每年250元下调至每年150元。财政司司长于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宣布,商业登记费由二○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增加200元至2,200元。为缓减对企业的相关影响,政府于同日起豁免企业缴交破欠基金收取的150元商业登记征费,为期两年至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破欠基金将于二○二六年四月一日恢复收取商业登记征费。

  考虑到实施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会为破欠基金带来遣散费特惠款项的额外开支,破欠基金委员会将继续紧密监察破欠基金的财政状况,确保基金保持稳定的收入及合理的累积盈余,应付经济逆转时所带来的额外开支及维持基金的持续运作。政府现阶段没有计划调整商业登记征费。
 
2025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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