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小额钱债审裁处
**************
问题: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于二○一八年由50,000元提高至75,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审裁处接获入禀案件数目及其占所有法庭案件数目的百分比为何,并按申索金额(即(i)50,000元或以下、(ii)50,001至74,999元,以及(iii)75,000元)列出分项资料;
(二)鉴于司法机构就二○二五至二六年度开支预算回覆本会议员问题时表示,考虑调整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时会分析多项因素,包括市民对审裁处服务的需求及经济指标变化,而据悉近年民事纠纷所涉金额大幅上升,部分入禀审裁处案件的申索金额已达到75,000元的上限,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机构何时会调整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以及会否考虑调高有关的申索限额;及
(三)鉴于根据司法机构资料,过去三年,审裁处案件由入禀至首次聆讯的平均轮候时间为35日至41日,优于所订的目标时间(即60天),有意见认为,有关情况显示即使调整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审裁处亦有足够人手应付增加的案件数目,政府是否知悉,司法机构如何评估调整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对入禀案件平均轮候时间的影响?
答覆:
主席:
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二○二二至二○二四),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的案件中,约八成涉及五万元或以下的申索金额。有关案件量按申索金额划分如下:
| 申索金额($港币) | 入禀案件量 | ||
| 二○二二(百分比) | 二○二三(百分比) | 二○二四(百分比) | |
| ≤ 25,000 | 26 483(64%) | 33 817(65%) | 39 510(69%) |
| > 25,000 至 ≤ 50,000 | 6 329(15%) | 7 820(15%) | 8 180(14%) |
| > 50,000 至 ≤ 75,000 | 8 702(21%) | 10 667(20%) | 9 764(17%) |
| 总数 | 41 514(100%) | 52 304(100%) | 57 454(100%) |
注:在过去三年(二○二二至二○二四),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各个审裁处)共接获超过160万宗个案,而小额钱债审裁处接获的个案约占当中一成。然而,我们必须注意,由于各级法院的司法管豁权、案件种类和资源均有所不同,彼此的个案量不宜作直接比较。
(二)和(三)审裁处的聆讯以较不拘形式的方式进行,为诉讼人提供相对快捷和费用较低的途径,解决申索额较低的民事诉讼。审裁处聆讯的其中一个特点是诉讼各方均不得聘用律师代表出庭。司法机构在考虑任何有关审裁处司法管辖权限的调整建议时,会全面及客观地分析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审裁处的职能、对审裁处服务的需求和运作方面的影响、经济指标变化,以及持份者意见等,务求区域法院及审裁处之间的案件分配合宜,让有需要的市民更无碍地寻求司法公义。
自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由50,000元提高至75,000元。其后,司法机构一直密切监察审裁处的整体运作及案件量。根据司法机构二○一九至二○二四年的案件统计数字,虽然审裁处接获的总案件量由55 879宗增加了2.8%至57 454宗,但涉及索偿金额超过50,000元的案件却由14 315宗(占总数26%)大幅减少了32%至9 764宗(占总数17%)。
审裁处在二○二三及二○二四年的平均法庭轮候时间分别为35日及41日,在目标轮候时间(即60日)的范围内。值得留意的是,审裁处的轮候时间只是衡量其运作的其中一个指标,而这个指标并未反映审裁处在处理案件时所需的大量资源,特别是涉及由审裁官和调查主任就个案进行评估、联系诉讼各方当事人,和促进各方透过法庭以外的另类排解程序(包括调解)以代替法庭程序解决争议。此类案件约占审裁处已处理案件的90%。
因应上述情况,司法机构认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目前处于适当水平,暂时无计划作出调整。司法机构会持续检视前述的各项相关因素,以评估未来是否有需要调整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确保区域法院及审裁处之间的案件分配得宜。
完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2分
香港时间18时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