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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入境旅客进口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罪成判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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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男两女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分别于昨日(四月二十八日)和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各被判处监禁四至六个月,以及罚款五百元。
   
  海关人员于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三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分别截查两名抵港男旅客及两名抵港女旅客,年龄介乎二十八岁至三十七岁,并在他们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十三万八千支未完税香烟及约七千四百支另类吸烟产品,市值总共约五十八万八千元,应课税值总共约四十五万六千元。该四名抵港旅客随即被捕。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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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分别二十八岁及三十七岁入境男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昨日(四月二十八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六个月及罚款五百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
两名分别二十八岁及三十七岁入境男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昨日(四月二十八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六个月及罚款五百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
两名分别三十一岁及三十岁入境女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四个月及罚款五百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
两名分别三十一岁及三十岁入境女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和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四个月及罚款五百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