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动议二读《2025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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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5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国家一直积极承担大国责任,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早于二○二○年已表明会努力争取在二○三○年前碳排放量达峰,并于二○六○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了减少碳排放,香港自从一九九七年回归祖国,不再建设新的燃煤发电机组,逐步以天然气和零碳能源,包括从内地引进核能,取代燃煤发电。经过多年努力,香港的碳排放量已在二○一四年达峰,在二○二三年,香港的碳排放量已较峰值减少约四分之一。为配合国家「双碳」目标,特区政府的中期目标是在二○三五年前把香港的碳排放量减半,并于二○五○年前实现碳中和。
氢能是一种具减碳潜力的新能源,燃烧时不会产生碳排放,其「零碳排放」的特性备受国际社会关注。政府已于二○二四年六月公布《香港氢能发展策略》,提出按照「完善法规」、「制订标准」、「配合市场」以及「审慎推进」四个策略,营造有利本地氢能发展的环境,让香港把握氢能在世界不同地方,尤其是国家近年不断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和经济机遇。
氢气现时被列为第2类危险品,受《危险品条例》规管,但利用氢气作为燃料用途相对较新。为推动氢能经济的发展,环境及生态局于二○二二年成立了氢能源跨部门工作小组,就个别氢能应用试验申请提出技术意见和给予原则上同意,并就氢能的安全应用制定良好作业模式、规范和标准。随着更多氢燃料试验项目陆续开展,有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规管架构,以规管用作或拟用作燃料的氢气的安全使用,增强公众对氢能安全的信心。
氢气作为燃料,其性质及供应链与其他现时受《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条例》)规管的气体非常类似。鉴于《条例》过往对于各类气体燃料在香港的规管一直行之有效,亦为业界所熟悉,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全面有效地规管作为燃料的氢气在香港的进口、生产、储存、运送、供应和使用。政府建议从以下五个范畴修订《条例》:
(一)在《条例》下修改「气体」的定义,把「受规管氢气」纳入《条例》的规管框架,以规管主要是氢气,并作为或拟作为燃料以推进车辆、列车或机械等;
(二)在《条例》中加入新订定义,为各规定提供释义,包括「氢气储存器」、「运载氢气车辆」、「氢燃料电池」、「氢气装置」、「氢气喉管」,以及「氢气系统」等;
(三)将「受规管氢气」纳入气体安全监督的职权范围以行使执法权力,包括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以及向氢气系统的指明实体、氢气装置的拥有人或运载氢气车辆的车主获取资料等;
(四)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受规管氢气」及相关事项订立新的附属法例;及
(五)修订《危险品条例》,将所有受《条例》规管的气体,包括煤气、石油气、天然气及「受规管氢气」,摒除于《危险品条例》的牌照规定之外,以理顺《条例》及《危险品条例》规管制度下各自的管辖范围,两条条例的修订会同时生效以确保无缝衔接。
我们已就上述建议作广泛谘询,包括氢气供应公司、氢气设备供应商、认证团体、氢能相关协会、培训机构、氢能技术研究及发展公司、气体行业从业员、汽车业界、油气供应公司、隧道营运者、汽车维修业界以及本地专业团体。我们也在二○二五年一月征询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持份者和事务委员会均普遍支持修订建议。在此感谢委员的支持和意见。
如《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我们将会先征询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再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把规管「受规管氢气」的附属法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香港时间11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