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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改善环境卫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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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副司长卓永兴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政务司副司长领导的「环境卫生及市容工作小组」,带领不同政策局及部门改善环境卫生和街道管理。但有意见认为,由于各部门的职权分散(例如后巷的垃圾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负责清理,废弃电单车则由运输署负责处理),以及执法权责不清(例如食环署及路政署皆可清理涂鸦及招贴),削弱了改善环境卫生的成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赋予特定政府部门综合执法权,统一处理环境卫生和街道管理问题,以达致提速增效;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据悉,不少卫生黑点问题源于拾荒者或露宿者,各政府部门有否就该等人士作出系统性记录,并将其个案转介社会福利署、慈善团体或「地区服务及关爱队伍」等跟进,以从源头解决卫生黑点问题;
 
(三)鉴于本人曾收到排档商贩反映,怀疑其排档附近已上锁的空置铺位的污水渠爆裂,污水流出令街道臭气熏天,亦有市民指出,有已围封的私人土地长期沦为「垃圾岗」,引发害虫和鼠患问题,对于涉及私人处所/土地的卫生问题(尤其是未能联络业权人的个案),除了向法庭申请「授权进入处所的手令」(手令)进入该等场所,当局有何方法以更快速和有效地处理相关个案;及
 
(四)过去3年,各政府部门向法庭申请手令以进入已上锁/围封的私人处所/土地处理卫生问题的个案宗数,以及由政府部门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至法庭批出手令的平均时间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黄国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后,现回覆如下:
 
(一)各部门以管辖范围划分处理环境卫生和街道管理问题,是反映各部门的不同功能、专业和法律授权。赋予特定部门综合执法权,并不切实可行,亦会出现管理幅度过大的问题。就涉及多个部门但权责不清的地区环境卫生问题,由政务司副司长领导的「地区事项统筹工作组」(现称「环境卫生及市容工作小组」),已制定相关的「标准行动模式」,让部门按厘清的分工采取联合行动。成功例子包括解决店铺阻街和后巷弃置电单车问题。故此,我们认为并无需要赋权特定部门进行综合执法。
 
(二)拾荒者或露宿者并非纯粹是环境卫生问题。政府处理时会尽量情理兼备,包括按个别情况执法及/或作出转介,以在保持环境卫生与人性化处理之间取得平衡。当地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处)收到市民提出有关环境卫生的投诉或关注时,会检视有关个案并按需要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视察和初步评估,以及联系食环署和/或相关部门尽快跟进处理。若有关卫生问题涉及拾荒者或露宿者的行为,需要另外就有关人士的身心健康和福利需要作专业跟进和处理,民政处、食环署或相关部门会将个案转介至社会福利署,以提供适切的支援和协助。
 
(三)维持私人处所的良好卫生,属于占用人及业权人的责任。如在私人处所出现卫生问题而对其他人或公众造成妨扰,食环署会对处所占用人或业权人进行卫生教育,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条例》)要求他们纠正情况。如不获遵从,食环署会作出检控及其他跟进行动。若卫生情况恶劣,食环署亦会考虑采取一次性的行动,以尽快改善卫生情况,并在之后向有关人士追讨费用。
 
  政府已全面检视现行环境卫生法例的权限和罚则,并正修订《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以提升处理各项环境卫生问题的效率、成效和阻吓力。就私人处所的鼠患问题,《条例》修订中包括调高法庭可就不遵从「消除虫鼠通知」的罚则,促使涉事者及时跟进;并建议就大厦公用地方的虫鼠滋生问题,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消除虫鼠通知」,规定其须采取步骤消除虫鼠。
 
(四)过去三年(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食环署就调查或处理楼宇渗水及其他环境卫生事故而成功获法庭授予手令的个案共有144宗。食环署一般会在申请手令前通知占用人或业权人;但若情况紧急,食环署可不发出通知而直接向法庭申请手令。在收到申请后,法庭一般会在当天决定是否授予手令。
 
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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