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其获授权签署人、承办商、其分判承办商及建筑工人违反《建筑物条例》被判罚款合共逾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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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案涉及二○二三年二月在旺角长旺道一幢综合用途楼宇清拆平台搭建物发生的致命事故。有关清拆工程属小型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必须由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在清拆工程期间,一条扁钢条跌下,并击中一名途人。该名途人送院后证实不治。
屋宇署调查发现,一名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于二○二三年二月,向屋宇署呈交有关拆除平台搭建物的小型工程文件,确认订明图则及详图是由其获授权签署人制备及签署。惟当上述事故发生后,该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承认并无实际参与有关工程,包括并不知悉工程细节,亦无制备任何订明图则及详图,及没有就工程提供任何地盘监督及任何施工方法陈述。该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而在给予屋宇署的文件内作出失实陈述,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5)条,该名获授权签署人,因其准许上述罪行发生,亦被当作干犯该罪行。屋宇署遂于去年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对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提出检控,他们于本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别被判罚款三万元。
至于实际负责有关清拆工程的承办商,调查发现其并未名列于建筑事务监督备存的任何注册承建商名册,该承办商明知而没有按《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规定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有关小型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9AA(2)条及第40(1AB)条。此外,该承办商没有妥善规划工程,没有拟备适当的施工方法陈述,也未有提供足够预防措施,该平台搭建物的清拆工程是以不安全或危险的方式进行,因而导致死亡事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5)条,该承办商因其直接参与有关清拆工程并准许上述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建筑工人分别干犯《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及第40(2G)条的罪行,亦被当作干犯该等罪行。屋宇署遂于去年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对该承办商提出检控,该承办商于本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被判罚款三万二千元。
至于负责有关棚架工程的分判承办商,调查发现其未有按《建筑物拆卸作业守则》规定,于工作平台提供足够预防设置。由于该平台搭建物的清拆工程是以不安全或危险的方式进行,因而导致死亡事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屋宇署遂于去年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对该分判承办商提出检控,分判承办商于本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调查亦发现,进行有关清拆工程的建筑工人,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也没有在任何该等承建商监督之下进行有关小型工程,并且以不安全或危险的方式进行清拆工程,因而导致死亡事件,违反《建筑物条例》第40(2G)条及第40(2B)(a)条。屋宇署遂于去年二月根据《建筑物条例》对该建筑工人提出检控,他于本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合共被判罚款三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说,「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旨在方便楼宇业主可循简化的规定,以简单和便捷的合法途径,在私人楼宇安全地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B)条的规定,任何人违反第9AA(2)条所订罪行(即明知而没有按规例规定委任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如属小型工程,任何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明知而在根据《建筑物条例》给予屋宇署的任何图则、证明书、表格、报告、通知或其他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B)(a)条的规定,如属小型工程,与相关建筑工程直接有关的人,如进行或授权或准许该等工程,而工程进行方式导致有人受伤或财产损毁,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G)条的规定,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该等承建商监督之下行事的人无合理辩解而核证或进行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处第六级罚款(目前为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若违法情况持续,可另处罚款每天五千元。
此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5)条的规定,直接涉及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直接与该等工程有关的人,如准许《建筑物条例》第40条指明的任何罪行发生,即当作犯该罪行,最高可处以就该罪行订明的刑罚。
发言人提醒业主,为了保障自己,应委任订明建筑专业人士及订明注册承建商进行小型工程。业主亦应要求拟委任的承建商证明其是否为合资格的注册承建商。有关名册可在屋宇署网页(www.bd.gov.hk)查阅。
完
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06分
香港时间11时0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