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非政府组织收受海外组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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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近日美国新一届政府计划大幅削减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的开支。据悉,USAID长期资助海外非政府组织,并协助该等组织从事输出西方价值观、实施渗透破坏、煽动暴乱等危害国家安全的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现时有否机制,核查本港的非政府组织曾否收受海外组织(例如USAID及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等)的利益;如有,详情为何;
(二)有否评估,本港的非政府组织收受海外组织资助,有否触犯《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设立机制,对本港的非政府组织收受海外组织资助进行规管,并定期检视非政府组织所收受的资金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同时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在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和自由,坚定不移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随着《香港国安法》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颁布实施,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安条例》)在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刊宪生效,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得以完善。《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浑然一体、兼容互补,为香港特区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稳定防线,使国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亦令香港特区得以用好相关法律,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作为国际都会及国际金融中心,一直欢迎世界各地和本地的机构、组织和人员互相交流,也欢迎境外机构或组织来港设立办事处开展业务。另一方面,现今地缘政治局势日益复杂,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千变万化,外部势力及反中乱港分子不断伺机作出恶意的攻击和抹黑,当中如有使用不当手段作出境外干预行为,违反国际法下的不干预原则,妄图破坏香港繁荣稳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必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反制,以维护国家安全。
就议员提问的三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各类措施,防止境外势力干预香港正常运作,防范境外势力透过代理人或代理组织非法干预国家或香港特区的事务,损害国家的主权和政治独立、危害国家安全。
具体而言,《国安条例》的第6部第1分部订立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相关罪行。根据《国安条例》第52条,任何人(包括任何组织)如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并在过程中使用不当手段,即属犯「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第53至第55条就相关罪行元素作出清晰定义,「带来干预效果」涵盖影响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执行职能、干预选举、损害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或特区对外关系等;「配合境外势力」涵盖在境外势力资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有关作为的情况;「使用不当手段」则涵盖作出关键失实陈述、作出暴力或构成刑事罪行的作为等。
此外,《国安条例》第6部第2分部完善了原设在《社团条例》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的机制。根据第60条,如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者;或如某本地组织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境外政治性组织有联系(涵盖接受境外政治性组织的资助或其他方式的实质支援等情况),则保安局局长可禁止该本地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或继续运作。此外,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在香港特区运作的机制,也适用于在境外成立,但与香港特区有关联的组织,例如是有人于香港特区在该组织的控制、监督或指使下进行活动,或者该组织向在香港特区的人提供资助或其他形式的援助等。
香港特区一直坚定不移、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及香港特区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如任何个人或组织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执法部门定必果断执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容许他们逍遥法外。香港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亦一直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办理。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头等大事,是特区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特区的相关工作资料属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
完
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香港时间12时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