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食物中毒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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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近日玛嘉烈医院有医生疑因食物中毒不幸离世,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而去年至今也有食物中毒个案涉及星级酒店及为旅行团提供膳食的酒楼等,令公众对食品的安全产生忧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由二○二二年至去年,每季(i)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接获涉及食肆/食物制造厂的食物中毒个案宗数(及所涉及人数)为何,并按(ii)持牌经营(及所涉及人数)及(iii)无牌经营(及所涉及人数)场所以表一列出分项数字;
表一
| 食物中毒个案 | 二○二二年 第一季 |
...... | 二○二四年 第四季 |
| (i) | |||
| (ii) | |||
| (iii) |
(二)去年,(i)食安中心接获食物中毒个案的成因、(ii)相应防范措施、(iii)个案数目(及所涉及人数)、(iv)二○二一年至二○二三年每年个案数目(及所涉及人数),以及(v)第(iii)和(iv)项比较后的变化幅度,并以表二列出分项资料;
表二
| (i) (按涉及个案数目 由高至低列出) |
(ii) | (iii) | (iv) | (v) |
(三)去年第(一)项所述个案所涉及的食物业处所的检控情况及判罚为何,以及持牌经营场所与无牌经营场所的判罚有何不同;
(四)就第(二)项所述的食物中毒成因,政府有否就相应成因个案增加的原因进行研究,例如是否因饮食业人手问题而导致未能跟足有关的食物安全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就第(二)(ii)项所述的各项措施,政府会否考虑支援食肆更多利用科技以减低食物安全风险(例如要求使用有保温功能的食物箱运送生蚝),并探讨将相关规定纳入为相关牌照要求的可行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就生蚝和奶类制品等容易变坏食物,除制订相关的食物安全指引外,政府有否为从业者提供相关培训;政府有否对在巡查中发现未有遵守指引的从业者采取相关行动;
(七)鉴于据悉,有多宗食物中毒个案与「过早准备食物」有关,但有意见认为,外卖和到会食物,以及「两餸饭」等的食物供应者预先制作食物无可避免,除制订食物安全指引外,政府会否加强巡查及监管(尤其涉及盆菜、烧味等容易变坏食物的处理);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鉴于有同一食物业处所多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过去三年,有多少间食物业处所曾在短时间内被政府检控多于一次;政府如何评估现有监管及处罚机制的成效,以及会否采取进一步改善措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九)现时政府有否为因食物中毒而受影响的市民提供明确的追讨渠道资讯及支援服务,以让其向食肆及食物供应商索偿;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俊贤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后,现回覆如下:
(一)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每年接获由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转介的食物中毒个案宗数及涉及人数,表列如下:
| 二○二二 | 二○二三 | 二○二四 | ||
| 食物业处所的食物中毒个案数目(涉及人数) | 第一季 | 6(15) | 107(365) | 52(184) |
| 第二季 | 25(74) | 42(182) | 68(181) | |
| 第三季 | 40(215) | 40(173) | 22(154) | |
| 第四季 | 46(196) | 30(118) | 50(220) | |
| 总数 | 117(500) | 219(838) | 192(739) | |
| 持牌食物业处所的食物中毒个案数目(涉及人数) | 第一季 | 6(15) | 106(363) | 52(184) |
| 第二季 | 24(68) | 42(182) | 67(180) | |
| 第三季 | 39(213) | 39(171) | 22(154) | |
| 第四季 | 46(196) | 30(118) | 50(220) | |
| 总数 | 115(492) | 217(834) | 191(738) | |
| 无牌经营场所的食物中毒个案数目(涉及人数) | 第一季 | - | 1(2) | - |
| 第二季 | 1(6) | - | 1(1) | |
| 第三季 | 1(2) | 1(2) | - | |
| 第四季 | - | - | - | |
| 总数 | 2(8) | 2(4) | 1(1) |
(二)及(四)整体来说,二○二○年至二○二二年因应当时本港2019冠状病毒病的疫情,当局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公共卫生的管制措施,因此当时发生在食物业处所的食物中毒个案较少。二○二四年与食物业处所相关的食物中毒个案数字则与二○二三年相若。
在二○二四年,食物中毒个案最常见的三大成因分别为进食生的食物、食物受不洁器具污染及未彻底煮熟食物。相关资料表列如下:
| 成因 | 二○二四个案数目(注) (涉及人数) |
二○二一至二○二三个案数目(注)(涉及人数) (每年均值) |
个案数目变化幅度 |
| 进食生的食物 | 78(259) | 81(279) | -3.7% |
| 食物受不洁器具污染 | 31(121) | 66(254) | -53% |
| 未彻底煮熟食物 | 40(115) | 37(137) | +8% |
食安中心在接获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通报怀疑食物中毒个案后,会随即联同食环署环境卫生部人员到相关食肆进行调查,检视食物烹调流程和卫生情况,并抽取食物和环境样本化验,指示食肆进行清洗消毒及改善食物处理/烹调流程。针对引发怀疑食物中毒个案的成因,食安中心亦会为食物业界提供相关食物安全指引及防范措施建议,并会向食物处理人员提供食物安全健康教育。
(三)食环署一直有既定工作指引处理食物中毒个案,除会对涉事的食物业处所作详细巡查外,亦会加强巡查的频次并持续监察其环境卫生及食物安全状况。如发现涉事处所有违例情况,食环署会根据相关法例采取适当行动。
食环署在过去三年就持牌食物业处所及无牌食物业处所违反《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检控数字表列如下。食环署没有就检控个案的巡查原因(例如是否涉及怀疑食物中毒个案)备存分项数字。
| 对持牌食物业处所的检控宗数 | 对无牌食物业处所的检控宗数 | |
| 二○二二 | 905 | 3 592 |
| 二○二三 | 1 099 | 3 624 |
| 二○二四 | 777 | 3 337 |
如发现任何人未经许可经营食物业处所,食环署会作出检控,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加每天罚款九百元。至于其他环境卫生等法例要求,按其相关罪行的严重性有不同罚则。就上述检控个案,最高判罚为罚款五万元。
(五)及(六)食安中心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向业界推广良好卫生规范并提供培训资源,例如筹备及举办研讨会、编订刊物、制订教材和定期举行业界谘询论坛等。食安中心已就一些较高风险的食物,例如生蚝和冷冻甜点等制作食物安全指引,以识别出食物制作过程中的控制重点,供业界参考及应用。此外,食安中心会视察发生食物事故的场地,向负责人提供食物安全方面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向相关食物处理人员提供健康教育。
食环署亦已编订了一本《食物卫生守则》,帮助食物业界更有效地遵守条例及其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各项环境卫生及食物安全规例,当中包括生蚝、奶类等高风险食物的认可来源和其他食物安全处理方法。食物业经营者如违反相关法例要求,可被检控。
(七)食环署采用按风险程度分类巡查制度规管持牌食物业处所,会根据个别食物业处所的潜在风险(包括食物的种类及风险程度、作业方式、曾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曾否因环境卫生事宜被检控等因素)厘定巡查的频次。食环署会不时检视有关制度以至个别处所的风险类别,务求善用巡查资源,确保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如持牌食物业处所曾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食环署会立即提高风险评级并增加巡查频次。
食安中心亦已就外卖及餐饮配送、「两餸饭」、盆菜、烧味等高风险食物的处理提供食物安全指引和举办业界讲座,并编制了相关刊物及教材供业界参考和应用。此外,中心亦定期举行业界谘询论坛,加强与业界的沟通,促进良好卫生规范的实践。
(八)若持牌食物业处所有违例情况,食环署会作出检控,并执行违例记分制。根据违例记分制,持牌人如因触犯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中有关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的违例事项而被检控和定罪,会被食环署记下违例分數,由五分至十五分不等。如持牌人被记满十五分,按其个案情况,可能会面临被暂时吊销食物业牌照,甚或取消牌照的后果。违例分数视乎违例事项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而定,如涉及食物搀杂、不宜食用的食物出售等可被记十五分。过去三年根据违例记分制暂时吊销或取消食物业牌照的个案数字如下:
| 宗数(年份) | |||
| 处分 | 二○二二 | 二○二三 | 二○二四 |
| 暂时吊销牌照七天 | 60 | 94 | 54 |
| 暂时吊销牌照十四天 | 13 | 10 | 9 |
| 暂时吊销牌照二十一天(注) | 2 | 3 | 3 |
| 取消食物业牌照 | 1 | 1 | 6 |
| 总计 | 76 | 108 | 72 |
现时条例的罚则及违例记分制对持牌食物业处所已有相当阻吓力。食环署会持续按风险评估巡查食物业处所,对违例事项采取执法行动及执行违例记分制。
(九)食环署负责按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规管食物业处所,但一般不会介入民事诉讼。
完
2025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香港时间15时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