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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须留纪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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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欣宇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港的刑事纪录由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刑事纪录科管理的「警务处姓名索引电脑系统」集中储存。根据现时可供查阅的公开资料,「须留纪录的罪行」列表(列表)更新至二○○三年十二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务处自二○○四年以来有否对该列表进行更新;如有,按更新日期列出新增及删除的罪行;

(二)鉴于政府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警务处将在完成检讨该列表后公开有关资料,有关检讨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警务处将于何时公开该列表,以及有否考虑定期公开经更新的列表;如未完成,原因为何;

(三)警务处修订该列表罪行清单的原则或考量为何;及

(四)警务处会否定期检讨该列表;如会,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9条,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可保留所有因某项罪行而被逮捕或被定罪人士的鉴别资料。备存这些纪录的目的,主要是为协助警方履行其防止、侦查和调查罪案的法定职能。
 
  就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自二○○四年以来,警务处已就「须留纪录的罪行」列表(列表)作出29次修订。详情参考附件。

(二)警务处已完成列表的检讨,并已将最新的列表公开(详见www.police.gov.hk/info/doc/List_of_offences_kept_in_police_convictio_records_tc.pdf)。

(三)警务处在修订列表中的罪行清单时,依循多项指导原则,包括:
  • 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
  • 有关罪行的普遍性;
  • 对个人或财物已经或可以造成的伤害;
  • 有关罪行第二次或之后被判罪名成立时依例会否被判以更重的刑罚;以及
  • 有关罪行是否纯属规管性质等。

  除上述原则外,凡因罪名成立而被判处监禁刑期(包括缓刑),不论有关罪行是否载于列表内,该项判罪都将会被记录在案。

(四)警务处会继续因应新法例的实施及现有法例的变更,不时检讨列表及作出修订。
 
2025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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