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就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枝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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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员:
今日是大年初七人日,我在此祝大家生日快乐,新春大吉,工作顺利,事事如意。今日,我向各位简介关于修订《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下称《条例》)的提议。
这项修例工作是为了在本地法律层面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枝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简称《枪枝议定书》)。
背景
香港一直根据《条例》对枪械及弹药有严格的规管框架。根据现行法例,任何火器(即真枪)的无牌管有、或者经营行为都是犯法的,最高可判处第六级刑罚(即港币10万元)和监禁14年。执法部门,包括香港警务处和香港海关,都是在这个框架下严格执法。
警务处会进行情报收集、网上巡逻,以及突击搜查,打击不法分子非法管有和经营火器弹药。海关则会透过风险评估,在各个出入境管制站、进出口船只和邮局,检查货物、邮包、旅客和他们所携带的行李,以防止火器非法进出香港。同时,执法部门也会采取联合行动,追捕非法管有和经营火器的人士;以及和内地及海外的执法部门,特别是火器来源地的相关单位,密切沟通,堵截流入香港的非法火器。
联合国《枪枝议定书》
联合国《枪枝议定书》于二○○五年生效,是国际社会在火器管控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枪枝议定书》强调加强对合法火器的控制,防止它们流入非法渠道,并且促进国际执法合作。二○二三年十二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枪枝议定书》,并于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开始适用于国家,包括香港。这是国家积极落实全球安全倡议、实行多边主义、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香港是有必要支持和符合国策,在本地法例层面充分落实《枪枝议定书》。
修例建议
为了落实《枪枝议定书》的要求,我们经过检视本地法例后,建议对《条例》进行以下修改:
非法制造火器
第一,将非法制造火器订为独立罪行。《枪枝议定书》第五条要求将非法制造火器定为刑事罪行,包括其元件和弹药。
在香港现有法例的规管框架下,其实也有条文规管制造火器的行为。根据《条例》,以生意或业务的方式经营火器,包括其元件或弹药,必须领有警务处处长发出的经营人牌照。「经营」在《条例》下的定义是包括制造。所以换言之,除非持有经营人牌照而且是以生意或业务方式制造火器,否则制造火器是犯法的,最高可判处第六级罚款,以及监禁10年。
虽然《条例》现时已经能够规管和惩治非法制造火器的行为,不过为了更完整地落实《枪枝议定书》的内容,我们今次的修例建议,会建议将非法制造火器独立列为罪行。任何人除非是以生意或业务方式制造火器、而且领有经营人牌照,否则制造火器或弹药是会干犯非法制造火器罪。
考虑到非法制造火器这个罪行的严重性、对社会治安甚至是国家安全的威胁,我们建议将非法制造火器的监禁提高至20年。
非法贩运火器
第二,将非法贩运火器订为独立罪行。
《枪枝议定书》第五条要求将非法贩运火器或弹药订为刑事罪行。相关贩运行为包括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由一个缔约国的领土或经过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进口、出口、获取、销售、交付、移动或转让任何火器的行为。
香港现有的规管框架并无就非法贩运火器或弹药订立独立罪行,所以执法部门针对这些贩运行为的时候,会利用到《条例》下无牌管有或经营火器或弹药的罪行条文。为了完整落实《枪枝议定书》,我们建议修订《条例》,将非法贩运火器订为独立的罪行,以针对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因应罪行严重性,我们建议罚则最高为监禁20年。
火器的标识
第三,是《条例》列明对在火器上标识的规定。这项建议是因应《枪枝议定书》第八条,要求对火器的标识施加规定而订定的。
现时,警务处处长根据《规例》,是以行政方式,要求就火器申请管有权牌照和经营人牌照的申请人,提供相关火器的资料。而《条例》并无规定要在火器上加上标识。
因应《枪枝议定书》的要求,我们建议在《条例》内加入规定:在制造火器时,需要在火器上标识制造商名称、制造国家及序号;而在进口火器到香港时,需要在火器上标识进口国家及进口年份。我们建议违反标识规定的罚则,订为监禁两年。
另外,《枪枝议定书》也要求将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火器标识订为刑事罪行。因此我们也建议在《条例》内加入相关罪行,罚则订于监禁两年。
未来路向及结语
我们计划于二○二五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希望(保安)事务委员会支持立法建议。我和团队非常乐意回应委员的问题。多谢主席。
完
2025年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5分
香港时间17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