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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医务卫生局局长就恢复二读辩论《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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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的发言:

主席:

  我感谢20位议员在刚才的二读辩论中,对《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给予我们的宝贵意见和支持。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有生必有死。能善生而善终,是中国人对人生的美好希望。而在医者的职责当中,我们有时治愈,常常纾缓,总是安慰。因此,是次的立法工作别具意义,标志着本港晚期照顾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事实上,在评估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时,我们不能单从医疗维生指数考虑,更需要理解和尊重病人的个人价值观和对治疗的取向。医疗科技进步,虽然病人可以通过心肺复苏术,甚至人工器械等医疗措施以维持所谓的生命,但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或许其实只是延长痛苦、延长死亡。晚期照顾的重点并不在于延续无效、无意义的治疗,而是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怀,让他们能够在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尊严、安详离世。预设医疗指示正正回应了这个重要诉求,让病人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与其家人及医护人员进行深入讨论,然后预先订立指示。一旦病情转差,只要符合指示中订明的先决条件,医护人员便会遵从病人的意愿,不提供或撤去相关的维持生命治疗。

  在此,我特别要衷心感谢《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凯欣议员、副主席林素蔚议员和委员会的各位委员、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律政司团队,以及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和医务卫生局(医卫局)的同事,让《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自去年十二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以来,法案委员会于今年一月十二日开始工作,合共举行了七次会议,展开了一系列深入的审议工作,并提出了众多富建设性的建议,协助政府团队拟备修正案,完善条文及相关表格。法案委员会于十一月八日向内务委员会报告,支持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把现行普通法规定编纂为成文法则,设立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框架,以涵盖指示和命令的订立、签发、撤销、有效性、适用性等事宜,并增加相关的法律保障;

(二)为治疗提供者和施救者,包括非专业救援人员,提供遵从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上的相关保护;以及

(三)修订《消防条例》(第95章) 和《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以消除紧急救援人员在遵从预设医疗指示上遇到的法律障碍。

  《条例草案》的第一部分是有关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及撤销,并订明订立者须属成年人,以及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预设医疗指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指示中的所有指令,均须以清晰的方式呈示。我们鼓励病人使用《条例草案》附表所载的标准表格订立预设医疗指示,但即使指示并非以标准表格订立,只要符合《条例草案》的法定要求,也会视为有效。为便利病人及家属向医治者出示指示,除指示正本外,指示的核证真实副本,包括储存于指定的电子系统内的纸本预设医疗指示扫描副本,均可作为指示中各项指令有效性的证明。

  《条例草案》秉持「慎入易出」的原则,在确保订立程序严谨的同时,亦为订立者提供灵活便利的撤销机制,以顾及订立者日后或需修改决定的情况。订立指示的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的见证人在场,例如不是该份指示的订立者的遗嘱或保险单下的受益人,而见证人的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同时,该医生须信纳订立者签署指示时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并已获告知指示的性质及遵从当中每项指令对其自身的影响。在撤销指示方面,订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等方式即时撤销指示。

  《条例草案》涵盖电子订立和撤销预设医疗指示的安排,将会分阶段实施。考虑到提升指定电子系统以支援电子预设医疗指示的订立、储存、撤销和检索的时间表,我们会先实施以纸本形式订立指示及以电子方式储存纸本指示的做法,再于待定日期推行在系统上直接订立电子指示的做法。

  我们留意到坊间或有一些误会,以为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拒绝维持生命治疗等同于以安乐死主动结束生命,与安乐死无异。我必须再次重申,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预设医療指示的目的在于病人在生命晚期不能自决时,在符合指明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如罹患末期疾病或陷入持续性植物人状态等,停止或不给予病人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医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停止或不给予病人无效治疗,目的在于照顾病人的最佳利益,避免病人延长痛苦及死亡,让病人自然离世,属合乎伦理和法律的做法。

  《条例草案》第二部分是有关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签发及撤销。为使病人的预作指示在医院以外的环境能够更易实行,医生可向列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的预设医疗指示订立人,另行签发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指明在适用的情况下,当订立者处于心肺停顿状态时不得向该人进行心肺复苏术。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须由两名注册医生签发,其中一人须为专科医生。命令须以书面发出,并须采用《条例草案》附表所载的订明表格以便识别和核实。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共有三个类别,其中一个类别是刚才所说根据预设医疗指示内有指令订明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术而签发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至于另外两个类别,均属并非按预设医疗指示签发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对象分别是不能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未成年人,以及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成年人。如病人的主诊者和亲属一致认为进行心肺复苏术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医生可为病人签发此类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而家属须表示同意并副签命令。

  一如预设医疗指示的撤销安排,在撤销命令方面,如订立者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订立者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等方式即时撤销按预设医疗指示签发的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如订立者撤销该命令的基础预设医疗指示,该命令亦即告撤销。

  在法案委员会讨论期间,不少议员均认同《条例草案》需要为医护人员和急救人员提供保障,以免他们因对病人施以或不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考虑到在救援行动中,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往往需在一瞬间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如有疑问,救人第一」的原则,《条例草案》会订明,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医护人员、急救人员,以及不论有否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施救者将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举例来说,施救者对一名已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或已获发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病人施救时,假若他真的不知道该病人已订立有关指示或医生已发出有关命令,或他真诚而合理地相信该指示或命令并非有效和适用,他们不会因进行抢救而招致民事或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样地,如施救者真诚而合理地相信指示或命令是有效和适用,而没有向病人施以该指明治疗或心肺复苏术,也不会因而招致法律责任。

  医护人员和急救人员的行为是否合理将根据每宗个案的情况进行评估。在紧急情况下,例如现场支援或信息相对有限,以及时间紧迫等因素都会被纳入考虑范围。因此,病人及家属是有责任向医治者和施救者出示预设医疗指示或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以配合救援工作。《条例草案》亦会订明医治者和施救者无须搜查病人或病人的个人物品等,以寻找其预设医疗指示或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有效证明。

  《条例草案》亦会相应修订《消防条例》(第95章)和《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以消除相关现行法例与新制度之间的矛盾,确保医护人员和紧急救援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能够妥善遵从病人的预设医疗指示与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此外,为保障病人就预设医疗指示与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事宜上的权利,《条例草案》将拟议相关罪行及罚则,针对任何人有不当行为而导致病人被施以或不被施以维持生命治疗,施以具阻吓性的惩处。同时,我们亦制定了其他技术性条文,确保在《条例草案》生效前订立或签发的预设医疗指示或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文书能够顺利过渡。

  为促进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认识,政府透过跨部门及跨界别合作,积极进行多元化的公众教育和推广活动,提升公众对预作决定文书、预设照顾计划、晚期照顾及生死教育等议题的认识和理解,并建立相关支援网络。这些工作涵盖不同层面,包括社区教育、长者服务、医疗机构支援,以至学校教育等范畴。在《条例草案》首读后,医卫局于今年一月至四月期间,联同「赛马会安宁颂」计划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团队举办了共八场社区讲座,务求让市民大众能对《条例草案》有更深入了解,并厘清相关谬误。

  政府建议在《条例草案》通过后预留18个月的准备期,让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团体有充足时间更新其指引、纪录和系统,并为前线人员提供必要培训。在这段过渡期间,政府将与各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包括专业团体、非政府机构及病人组织。我们联合推展各项相关工作,包括加强公众对晚期照顾的认识、深化生死教育、向目标群组,包括长者、长期病患者、末期病人,以及他们的家人和照顾者,推广预设照顾计划,以及强化医护专业人员和紧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及专业发展。

  最后,我想藉此机会向公众表达,《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并非只为促使更多人士订立预设医‍疗指示这份文件,而是提供了一个契机,让病人、家属以至整个社会认识以及讨论预设照顾计划,从而按病人的意愿,提供合适的晚期照顾。我们建议病人在尚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可以主动与家人和医疗团队展开有关预设照顾计划的讨论,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让家人充分理解自己就临终治疗的想法,也希望预设医疗指示是能在病人和家属都清楚有关指示的性质和影‍响的情况下订立。

  主席,《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是优质晚期照顾服务制度的重要部分,不仅为晚期病人就他们自身的治疗及护理安排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亦能促进病人亲属在亲人病重期间以至离世后的福祉,标志着本港晚期照顾服务迈向新里程。我期望议员能够支持通过二读《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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