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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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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制订代办工程机制和一系列的措施,协助及推动旧式综合用途及住用建筑物的业主遵从《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的要求。
   
  《条例》规定在一九八七年或之前落成的综合用途及住用建筑物(目标楼宇)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消防处和屋宇署作为执行当局一直有系统地就全港的目标楼宇进行联合巡查,然后按照楼宇的实际情况及根据《条例》的规定,向业主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受《条例》规管的目标楼宇约有14 000幢,目前已进行联合巡查及发出「指示」予超过10 400幢目标楼宇,发出合共超过37万张的「指示」。虽然有约四成已获遵办或被撤销,但余下约六成仍在跟进中。当中有大部分楼宇在推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方面有积极进展,亦有部分楼宇在遵办《条例》要求方面处于早期阶段,有初步进展;另外有部分业主可能因现时罚则的阻吓力不够而欠缺动力按法例行事;其余有部分楼宇在筹组方面面对实质的困难,例如有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络的业主,令他们无法筹组相关工程。
   
  针对上述情况,对于有进展的楼宇,政府会继续积极为相关的楼宇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例如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及技术支援等,令这些楼宇能够尽快遵从《条例》的要求。虽然政府一直积极用多管齐下的方式向旧楼业主提供不同方面的支援,但仍然有部分楼宇的业主,尤其「三无大厦」的业主,可能因缺乏筹组能力等,无法筹组相关工程。我们认为有需要修订《条例》,协助有真正困难的业主让政府「进场」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另外,对于可能因现时罚则的阻吓力不够,令部分业主欠缺动力遵从《条例》的情况,我们认为有需要推出具针对性的措施,提升相关业主自行遵从《条例》的比率。
   
  在草拟法例方面,我们建议参考屋宇署在楼宇安全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建筑物条例》下类似的机制,赋权消防处及屋宇署代未能遵从《条例》的目标楼宇的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代办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后,向这些业主收回代办工程的费用,藉此协助有真正困难的业主提升旧楼的消防安全水平。我们亦建议在《条例》加入防止有人阻碍执行当局进行代办工程的条文,并订明阻碍执行当局履行有关职能的罚则,建议罚则为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就代办工程机制而言,在设定门槛方面,为了令真正有需要的业主可以得到政府协助,执行当局会参考一篮子因素,包括楼宇业主是否已遵从由执行当局发出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因有下落不明/无法联络的业主以致无法成立法团或令大厦业主在筹组相关工程时遇到本质上的障碍、执行当局是否已尽用《条例》下的权力促使业主遵从《条例》要求,但在多次执法行动后目标楼宇的业主仍未能依法行事、其他消防安全风险等。
   
  在厘定代办工程先后次序的准则方面,我们认为应清晰和客观,可包括楼龄、楼层数目、是否「三无大厦」、是否单梯设计、其他消防安全风险、楼宇的业权情况、相关业主被检控的次数等。执行当局会考虑业界对这些工程的承受能力和意向等因素后,审视及决定每年进行代办工程的数目、先后次序以及何时为相关楼宇进行代办工程。
   
  在提升业主自行遵从《条例》方面,我们建议:
 
(一)赋权执行当局可就未能遵从《条例》要求的楼宇向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让准物业买家更清楚知悉潜在的法律责任,亦提供诱因,有助鼓励目标楼宇的业主履行法律责任,以保持其物业的价值;
 
(二)要求新业主在完成物业交易后三个月内,就物业权转让通知执行当局,务求令新业主清楚知悉他的法律责任,违者即属犯罪,建议罚则为最高一万元;
 
(三)调升不遵从「指示」和「符合消防安全令」的罚则,分别由二万五千元提升至最高十万元以及由五万元提升至最高二十万元,以及调升每日相应的罚款分别由二千五百元提升至一万元,以及由五千元提升至两万元,以增加阻吓力;以及
 
(四)在《条例》加入条文,防止有人阻碍法团遵从《条例》的要求,并订明阻碍法团履行有关职能的罚则,包括阻碍法团为按法例进行工程的建议罚则为最高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拒绝分担法团进行有关工程费用的建议罚则为最高罚款为二万五千元。
 
  为协助业主积极遵从《条例》要求,我们建议扩展「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资助计划」的适用范围至资助代办工程的费用。除了容许符合申请资格的业主按现行安排以法团作申请外,亦容许楼宇业主因特殊情况,如部分业主下落不明/无法联络等而无法成立法团作为申请人亦都可以申请资助,以期向有需要的业主资助代办工程的费用,资助额最高可达工程费用六成。
 
  我想强调,维修和妥善保养私人楼宇,包括进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业主的责任。政府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为不遵从《条例》的楼宇进行代办工程。
 
  主席,我们有必要藉着《2024年消防安全(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推出具针对性的措施,协助有真正困难的业主遵从法例要求,以及提升业主自行遵从《条例》的比率,改善旧楼的消防安全水平,务求为市民缔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我希望议员支持上述修订《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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