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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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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凡任何人携带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受规管食物)入境而没有原产地发证实体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及/或没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的事先书面批准,均属违法。然而,据报不少市民从内地或海外违规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更有跨境代购该等食物的活动出现。政府当局指出,该等食物可能来历不明及没有接受监测,难以证明可供安全食用,而且该等受规管食物在运输过程中多置于温度或卫生欠理想环境中,大大增加食物安全风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每月市民违规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
 
(二)第(一)项所述的检控个案中,被定罪者被判处最高、一般及最低的惩罚为何;
 
(三)鉴于有建议各边境管制站人员可广泛利用X光机等设备加强检查入境人士所携带及入境车辆内的物品,当局会否考虑有关建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两年,在检疫侦缉犬协助下发现市民违规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的个案数目;当局有否计划增加检疫侦缉犬的数目及值勤时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对于跨境代购受规管食物的活动(包括利用社交网络群组下单,然后在本地门市/集合点自取或直接送货),当局有否采取针对性行动,阻止相关活动对市民带来食物安全风险;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有内地肉档宣称只要将其猪肉真空包装,便可携带过关,当局有否就此作出跟进;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有意见指出,未经煮熟的海鲜及水产食物同样属高风险食物,政府会否考虑将其列为受规管食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八)当局有何具体计划或措施减少市民违规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的个案?
 
答覆:
 
主席: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每批次的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受规管食物),无论是自用与否,必须附有由来源地有关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或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的书面准许。此外,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每批次的进口肉类及家禽亦须向食环署申请进口许可证。 
 
  就提问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就入境人士从内地或海外携带受规管食物进入香港,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于过去两年接获由香港海关转介的违规个案数字,及由食安中心根据第132AK章提出检控的数字如下:
 
 
 
月份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截至四月三十日)
违规个案 检控数字 违规个案 检控数字 违规个案 检控数字
一月 20 22 19 23 111 124
二月 1 1 74 85 79 93
三月 3 3 85 106 119 141
四月 9 10 100 118 122 145
五月 13 16 98 116    
六月 19 22 81 89    
七月 17 22 72 84    
八月 18 21 81 97    
九月 11 15 89 104    
十月 22 29 95 115    
十一月 15 17 91 108    
十二月 13 17 62 72    
总数 161 195 947 1 117 431 503
 
(二)二○二二年至今,法庭对违反第132AK章之个案所判处的罚款如下:
 
  二○二二年 二○二三年 二○二四年
(截至四月三十日)
最高罚款金额 4,500元 4,000元 3,000元
最低罚款金额 300元 150元 200元
平均罚款金额 911元 1,046元 933元
 
(三)香港海关一向应用风险管理及情报交流和分析打击各类型走私活动,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对旅客、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监控及查验。为提升侦测能力及清关效率,香港海关一直积极引入及应用各类先进查检设备,包括X光检查器自动侦测仪及电脑扫描系统等。香港海关会密切留意走私活动的情况,继续加强与内地和其他执法机构进行情报交流及联合行动,因应不断变化的走私形势而调整执法策略。
 
(四)食安中心现有七只检疫侦缉犬,主要调派到各陆路管制站协助执行第132AK章的规管工作。二○二二至二○二三年,食安中心在侦缉犬协助下,共侦缉到398宗怀疑违规个案。食安中心会适时调整侦缉犬的值勤时间,以配合执法行动的需要。
 
(五)、(六)及(八)食安中心致力打击食物从不法途径进入本港,一直与其他执法部门包括香港海关保持紧密联系及交换情报,在各个边境管制站进行突击联合执法行动,并安排检疫侦缉犬于陆路边境管制站协助执法人员执勤,以打击非法进口食物。食安中心也会继续透过不同途径搜集情报和证据,并按实际情况部署执法行动,打击跨境代购受管制食物的销售。肉类、家禽及蛋类等受规管食物不会因经真空包装,而免受第60章和第132AK章的规管。
 
  此外,食安中心亦会继续加强在各口岸管制站的宣传教育,并透过不同渠道(例如网页、海报、宣传单张、社交媒体等)提醒市民,除非能提供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及进口批准,从内地或海外携带肉类、家禽及蛋类等受规管食物进入香港均属违法。
 
(七)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都必须符合相关的兽药残余和金属杂质含量等食物安全标准。此外,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的规定,任何人售卖该规例附表2所订明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新鲜、冷冻或冷藏介贝类水产动物,以及刺身、不经烹煮而食用的蚝等),须获得食环署的书面准许。我们会继续持续检视各项相关食物安全法例,包括是否需要加强规管较高风险水产的进口。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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