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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监管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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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凯欣议员的提问和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早前海外出现食用保健食品后出现肾病及死亡的个案,涉事公司称相关产品没有进口香港,但市面上有机会出现平行进口产品(俗称「水货」)。此外,有意见认为,香港市面上的保健食品分别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等多项条例监管,并未有完整的监管机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没有备存市面上保健食品数目的统计资料,原因为何;有否计划进行相关的统计工作;

(二)过去三年,卫生署收到与保健食品相关投诉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作出警告及检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

(三)过去三年,有否(i)教育市民选购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以及(ii)协助保健食品生产商了解相关法例的内容并提升产品质素;如有,详情为何,以及有否计划加强有关工作;

(四)有否考虑全面检讨第231章针对保健食品保健声称的相关管制,以确保条例能跟上市场发展,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针对网购、代购、平行进口商店等新兴购物方式,政府会推行什么工作保障市民及避免其购买到有风险的保健食品;及

(六)有否考虑制订保健食品登记制度或类似机制,以厘清生产商及入口商的责任,并方便事故发生时的追查和回收工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凯欣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环境及生态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卫生署后,现答覆如下:

(一)、(三)、(四)及(六)「保健食品」种类繁多,成分各异,性质多样,国际间对「保健食品」并没有一致的定义和监管,类似的产品可包含很多不同名目,例如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及天然健康食品等。不同类型的「保健食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不尽相同。不同地区就「保健食品」是否采取具针对性的规管安排,做法亦不尽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采取多管齐下的规管策略,该等产品在香港按其个别性质、成分和所作声称的内容、用法、用量、包装规格等,受不同条例并由各个相关政府部门规管,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等。

  一般食物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内与食物相关的条文规管,相关工作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负责执行,以确保有关食物适宜供人食用,并符合相关食物安全标准及标签要求的规定。有关规定亦适用于符合「食物」定义的「保健食品」。

  此外,「保健食品」在持牌广播服务中作出的声称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及《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下的相关条文或守则规管。通讯事务管理局会继续根据相关条文及守则进行执法及规管。

  至于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定义的「药剂制品」及《中医药条例》定义的「中成药」必须按相关条例要求符合安全、品质及成效,并经注册后才可在香港作出销售及供应。《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中医药条例》亦就药商领牌及执业要求作出规定。卫生署透过设立恒常的市场监测机制,监管药物的安全、效能和素质。政府亦透过《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监管作出医疗或保健声称的产品(包括并非「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产品)的标签及宣传,以免市民过分相信医疗或保健声称,自行治理,导致延误求医。

  为进一步针对规管「口服产品」的广告宣传,政府自二○一二年六月将《不良广告(医药)条例》对发布广告的管制范围扩展至包括附表四所指明的六项声称(注),从而保障公众健康。而香港海关作为《商品说明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则会就该法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采取执法行动。

  卫生署一直透过多管齐下的策略向各市民大众、业界和其他持份者传递有关药物(不包括不属于药物的「保健食品」)的安全信息,包括宣传、教育、推广、立法控制及规管等措施,强烈呼吁市民切勿购买成分不明或可疑的产品,亦切勿服用来历不明的产品,因其安全、素质及效能均未获保证。有关策略包括就违规的药物发出警示及公布、为消费者编制关于选购及使用药物的安全资讯,包括「网上购买药物的注意事项」、「注册药物的基本知识」,以及「购买中成药须知」,并上载于药物办公室或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网站。此外,卫生署亦定期举办《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简介讲座及编制《不良广告(医药)条例》指引(包括「规管『口服产品』六类健康声称的补充指引」)和常见问题,并上载于药物办公室网站,供业界参考。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国际间就「保健食品」规管的最新发展及市面情况,并作出风险评估,适时检视有关的法例和规管安排。现阶段医务卫生局认为从风险角度而言,现有框架对有关产品的安全性已有适度规管,而加强相关的公众宣传教育和资讯提供会比直接规管「保健食品」的健康声称较合适。

(二)及(五)正如上文所述,香港特区政府采取多管齐下的规管策略,「保健食品」在香港按其个别性质、成分和所作声称的内容、用法、用量、包装规格等,受不同条例由各个相关政府部门规管。

  卫生署一直透过恒常的市场监测机制监管药物(不包括不属于药物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效能和素质。卫生署从不同渠道(包括互联网)抽取市面上的产品进行与药物相关的化验。如果发现产品未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例如未经注册、品质有问题或被掺杂了有害物质),卫生署会尽快发出新闻公报以保障市民健康。卫生署收到涉嫌违反药物条例的报告后,包括有人涉嫌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或中成药,会即时跟进。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卫生署会展开执法行动,以及与香港海关或警方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或将个案转交其他执法部门跟进。

  过去三年(二○二一至二○二三年),卫生署进行约27 410次针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及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的巡查,以及约23 400次试买行动(其中涉及药房的试买行动约16 800次)。此外,卫生署亦针对持牌中药材零售商进行约17 600次巡查。同期,卫生署共处理了74宗涉及未经注册药剂制品而被定罪的个案,最高刑罚为被判监禁10个月,或罚款最高港币70,000元。另外有三宗定罪个案涉及未经注册中成药,罚款最高为港币6,000元。上述74宗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定罪个案中,包括三宗声称为「保健食品」的产品而实际发现含受管制药物成分的个案。此外,卫生署设有机制经常审阅本港不同媒体所发布的广告,并会对违反有关条例的人士展开执法行动。过去三年(二○二一至二○二三年),卫生署审视了128 365则广告,并发出1 344封警告信。

  另外,卫生署亦建立机制监测网上销售平台及社交媒体平台,过去三年(二○二一至二○二三年)于互联网发现约11 534条可能涉及怀疑违规销售受管制药物的网络连结,以及329条涉及怀疑销售未经注册中成药的网络连结。相关平台已按卫生署要求移除有关问题连结。

  其他相关政策局和部门没有备存问题提及有关「保健食品」的资料。

注:该六项声称包括(一)预防、消除或治疗乳房肿块、(二)调节生殖泌尿系统的机能、(三)调节内分泌系统、(四)调节体内糖分或葡萄糖、(五)调节血压及(六)调节血脂或胆固醇。
 
2024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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