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男子因作出虚假申述等罪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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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岁的被告早前以输入劳工身份获准来港工作。被告及后在合约期满前被终止合约,但他未有在合约终止后十四天内离港。被告于五月二十六日在管制站离境时被入境处人员截获。期间,被告向入境处人员声称对其劳工合约已被终止一事毫不知情,入境处对其解释起疑遂向被告展开调查。
于调查期间,被告在警诫下承认清楚知道其劳工合约已在合约期满前终止并需在合约终止后十四天内离港,但由于他希望留港观光故未有在逗留限期前离开。另外,记录显示被告以输入劳工身份来港后未有登记及申请身份证。被告因涉嫌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违反逗留条件及未有登记及申请身份证而被落案起诉。被告于五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四个月及罚款八百元。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除获豁免或无须登记的人士外,凡年满十一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包括获准在香港逗留超过一百八十天的人士),均须于进入香港后三十天内登记及申请身份证。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第三级罚款及监禁一年。
完
2024年6月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10分
香港时间17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