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两名负责人员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九万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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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六十四万五千元。部分上述的违例情况是在该两名负责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他们亦被检控及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公司董事、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48分
香港时间15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