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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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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俊硕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卓孝业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多份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指出,不少政府部门没有(i)‍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指引或(ii)在其与承办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加入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条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是否由各政策局负责为其辖下的政府部门制订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例如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指引及在有关服务协议加入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条款);如是,各政策局采取什么措施确保辖下政府部门执行有关指引;及

(二)各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及公共机构在制订及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指引的过程中,律政司及保安局有否任何监督角色;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日后会否引入有关机制;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第三条,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应当依据《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3)条规定,凡香港特区的法律授予某人(包括所有履行法定职能的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及机构等)任何职能,该职能须理解为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及据此,任何人在作出执行该职能上的任何决定时,须将国家安全视为最重要的因素,并据此给予适当的考虑,而在任何条例中与该等职能相关的提述,须据此理解。

  香港特区政府所有政策局/部门(包括其辖下每位公职人员)均须克尽其责,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项持续的责任,贯彻于制订和实施任何政策、计划、项目及方案的每个阶段。政策局及部门在实施任何政策、计划、项目及方案的过程中,在有需要时应进行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当中包括考虑是否须订立任何守则、指引、程序,或实施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在合约或协议中订立任何条件,例如于采购时使用的招标文件和合约加入条款,订明政府可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在采购中取消个别投标者的参与资格,及在合约进行期间终止合约),以尽量减低国家安全风险,并可在有需要时就具体事宜征询保安局及/或律政司的意见。

  律政司是香港特区各政策局及部门的法律顾问。政策局及部门可就日常履行职能(包括维护国家安全职能)遇到的法律事宜,向律政司寻求意见。就此,律政司不时向各政策局及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检视其管辖范围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以符合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确保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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