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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雇主和一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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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及一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于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去年十二月十三日在屯门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拘捕一名从事杂工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龄为五十岁。在检查身分证明文件期间,证实他为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持有人,及后的调查亦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同时,他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证,并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该雇主为一名香港居民男子,年龄为四十八岁。他亦涉嫌没有合理辩解而向他人转让身份证。
 
  被捕的非法劳工于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项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下,接受雇佣工作,一项行使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证及一项向入境处人员作虚假申述的控罪。经审讯后,合共被判监禁二十六个月及十四日。而该名香港居民雇主因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亦于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及一项没有合理辩解而向另一人转让身份证的控罪。经审讯后,合共被判监禁合共二十四个月及十四日。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任何人士向他人转让身份证也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及入狱十年。」
 
  发言人亦警告:「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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