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在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2024年香港大会深圳边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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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常委(深圳市委常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陈清)、沈理事长(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理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杨局长(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司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四庭和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奚向阳)、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早上好。我非常高兴今天到深圳出席唯一一场在香港以外举行,并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律政司合办的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的边会活动,足见律政司高度重视香港以及深圳的仲裁推广。
律政司多年以来一直支持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工作,包括在二○二二年与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合办有关《保全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研讨会及支持在今年三月举办的第一届双城两院双认证国际商事调解高阶培训课程,以及特别在课程期间与律政司在香港合办了一场有关调解的公众研讨会。
今天大会的主题为「国际仲裁在中国的最新发展」,我在此分享香港推广国际仲裁在中国发展的角色和最新发展。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这方面,我想为大家介绍两项重点工作。第一项重点工作是关于相互司法协助安排。香港与内地签署了九项民商事案件相互司法协助安排,与仲裁相关的协助安排包括《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首先,在一九九九年,香港与内地签订有关《仲裁裁决的安排》,为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简单有效的机制,在二○二○年推出优化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主要是允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为内地与香港建立了便捷的仲裁互助机制。
最后,在二○一九年签署的《保全安排》,香港作为仲裁地时,由合资格并经指定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指定的仲裁机构的名单,包括今天的主办机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首宗以香港作为仲裁地的仲裁当事人根据《保全安排》向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上海海事法院于同日对该违约一方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突显法院根据《保全安排》处理申请效率之高。
《保全安排》自实施以来,获广泛应用。时至今日,我们知道香港的仲裁机构已经处理了超过100宗《保全安排》之下的申请,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申请遍布了内地39个法院,其中获得批准的财产保全申请所涉资产总值已经达到164亿元人民币。
另一项重点工作,是关于「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目前深圳前海注册的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港资港法」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此外,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港资企业,更可以「港资港仲裁」协议就商事争议在香港进行仲裁。我们正积极争取在现行机制下容许在自贸区扩大适用范围。律政司与广东及澳门的法律部门,每年都会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动三地仲裁和调解机构的合作。在二○二三年的联席会议上,三方同意合作共建线上争议解决平台,整合大湾区内仲裁以及调解的信息和资源,此举有助共享大湾区内相关资源,推广以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同时亦有助推动法律科技的应用。
刚才陈常委引用习主席常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相信国际仲裁就是制造一个良好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环。
展望未来,律政司会继续与相关的内地朋友、部委及各持份者协作,共同助力国家特别是大湾区的发展。最后,我再次感谢跟我们合办今天活动的所有机构,也非常感谢相关的支持机构。祝愿今日的活动圆满成功,并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分享。谢谢!
完
2024年5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45分
香港时间13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