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二题:保健食品的监管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学锋议员的提问和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截至上月二十九日,日本有五名服用过含红麴成分保健食品的人士死亡。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何法例监管含有中药、西药及该两者以外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营养补充品,以及哪些政府部门负责相关的调查及执法行动;

(二)有否全面统计,现时市民可在市面购买及透过互联网进口的保健食品的种类及数目;若有,详情为何;

(三)过去五年,有否接获因进食保健食品而对健康构成损害的个案;若有,该等个案的数目及详情,包括对哪些器官造成什么损害;及

(四)鉴于政府会设立香港药物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心,以助重整及加强药物(包括中药和西药)的监管和审批制度,日后保健食品需否经该中心审批;若需要,详情及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近期日本发生食用含有红麴成分产品人士死亡的事件。红麴是以蒸熟的米经红麴菌种发酵而制成,在亚洲一直有用作食用色素、增味剂、肉类防腐剂及酿酒原料。红麴在发酵期间,有可能产生类似降胆固醇药的化学物质「洛伐他汀」,但一般应用情况下含有红麴成分的普通传统食物的「洛伐他汀」含量非常低,正常食用这些食品并不会对健康构成风险。虽然日本当局就近期发生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中,但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最新信息,涉及的红麴原料被发现含有非预期成分「软毛青霉酸」,该成分并非由红麴正常制作过程所衍生,日本相关当局亦正调查这些非预期成分,与服用这些产品后出现肾病及死亡的情况是否有因果关系。

  有关产品在日本并非注册药物,不当作药物管制,亦没有经其相关公司在香港销售。考虑到红麴被广泛用于食物,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在二○一九年经参考其他药物监管机构的做法后,决定把含「洛伐他汀」并每日剂量约10毫克或以上的产品列为药剂制品,须获管理局批准注册后,方可在香港销售或分发。根据纪录,现时香港并没有含有红麴作为有效成分的注册药剂制品。

  就陈学锋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环境及生态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国际间对「保健食品」并无一致的定义和监管,概括而言,类似的产品可包含很多不同名目,例如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及天然健康食品等。政府采取多管齐下的规管策略,该等产品在香港按其个别性质、成分和所作声称的内容、用法、用量、包装规格等,受不同条例由各个相关政府部门规管,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医药条例》(第549章)、《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等。

  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定义的「药剂制品」及《中医药条例》定义的「中成药」必须按相关条例要求符合安全,品质及成效,并经注册后才可在香港作出销售及供应。《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中医药条例》亦就药商领牌及执业要求作出规定。卫生署透过设立恒常的市场监测机制,以监管药物的安全、效能和素质。政府亦透过《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监管作出医疗或保健声称的产品(包括并非「药剂制品」或「中成药」的产品)的标签及宣传,以免市民过分相信医疗或保健声称,自行治理,导致延误求医;而香港海关作为《商品说明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则会就该法例所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采取执法行动。

  至于一般食物则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内与食物相关的条文规管,相关工作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负责执行,以确保有关食物适宜供人食用,并符合相关食物安全标准及标签要求的规定。有关规定亦适用于符合「食物」定义的「保健食品」。

  此外,「保健食品」在持牌广播服务中作出的声称亦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及《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下的相关条文或守则规管。通讯事务管理局会继续根据相关条文及守则进行执法及规管。

  不同地区就「保健食品」是否采取具针对性的规管安排,做法不尽相同,而不同类型的「保健食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亦不尽相同。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国际间就「保健食品」规管的最新发展及市面情况,并作出风险评估,适时检视有关的法例和规管安排。现阶段医务卫生局认为从风险角度,现有框架对有关产品的安全性已有适度规管,而加强相关的公众宣传教育和资讯提供,会比直接规管「保健食品」的健康声称较合适。

(二)及(三)卫生署一直透过恒常的市场监测机制,以监管药物的安全、效能和素质。卫生署从不同渠道(包括互联网),抽取市面上的产品进行与药物相关的化验。如果发现产品未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例如未经注册、品质有问题或被掺杂了有害物质),卫生署会尽快发出新闻公报以保障市民健康。卫生署收到涉嫌违反药物条例的报告后,包括有人涉嫌非法售卖或管有未经注册药剂制品或中成药,会即时跟进,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卫生署会展开执法行动,以及与香港海关或警方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或将个案转交其他执法部门跟进。

  在过去五年(二○一九至二○二三年),卫生署进行约41 370次针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及列载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行)的巡查,以及约23 570次试买行动。此外,卫生署亦针对持牌中药材零售商进行约28 590次的巡查。同期,卫生署处理的137宗涉及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定罪个案中,最高刑罚为被判监禁10个月,或罚款最高港币75,000元。另外有七宗定罪个案涉及未经注册中成药,罚款最高为港币10,000元。上述137宗定罪个案中,包括四宗声称为「保健食品」的产品而实际发现含受管制药物成分的个案。

  另外,卫生署亦建立机制监测网上销售平台及社交媒体平台,过去五年于互联网发现约16 680条可能涉及怀疑违规销售受管制药物的网络连结,以及约330 条涉及怀疑销售未经注册中成药的网络连结。相关平台已按卫生署要求移除有关问题连结。

  其他相关政策局及部门没有备存问题提及的资料。

(四)《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公布,政府会优化现行的药物审批和注册制度,并建立权威的国际药物及医疗器械(药械)评审机构,让香港迈向以「第一层审批」方式审批新药械的注册申请。

  政府将于二○二四年上半年于卫生署成立筹备办公室,检视目前卫生署辖下包括中西药械的规管功能,就重整及加强药械及技术监管和审批制度作研究,为成立「香港药物及医療器械监督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和步骤。「香港药物及医療器械监督管理中心」将以「第一层审批」方式,在规管中西药械的相关法例下,审批新药械的注册申请,从而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内外药械企业,选择在香港进行研发和临床试验。

  不属于药械的「保健食品」,则会继续按其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法例和安排作规管。
 
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