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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死因裁判官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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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五日)刊宪,订明《2023年死因裁判官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第504章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第174章公告》)将于六月三日实施,让居于院舍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

  今日刊宪的为《〈2023年死因裁判官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记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该等公告订明《第504章公告》和《第174章公告》内的条文由六月三日起生效。从该日起,于院舍离世的院友生前如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亦在离世前14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的诊治,其死因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则该死亡个案便不需呈报死因庭。

  为配合相关法例修订,社会福利署将向残疾人士院舍和非护养院的安老院舍发出工作指引,并为院舍员工提供包括生命晚期照顾在内的训练,协助院舍实施在居处离世的安排。

  两份有关生效日期的公告于下周三(四月十日)将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提交立法会省览。
 
2024年4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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