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强烈谴责澳洲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地对《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虚假错误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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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订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香港特区的执法部门是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的违法行为采取执法行动。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有相关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一般旅客(包括澳洲、中国台湾地区来港旅客)不会从事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会误堕法网。」
「《香港国安法》及《条例》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实属必要和正当,并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致。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和欧盟成员国等在内的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都同样根据『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在拟订《条例》的域外效力时,我们已顾及有关国家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以及罪行的性质。」
「我们必须强调,香港特区的执法部门是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的违法行为采取执法行动,并非是指称的随意拘捕。」
发言人重申∶「根据《条例》,只有在符合该条例订明的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延长被捕人在没有被起诉下的羁留期。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五(三)条,被捕人有权获迅即解送至法官,而相关建议丝毫不会损害这个权利。如有需要延长被捕人的羁留期,必须向法院提出,而法院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基于指定的理由(例如有关羁留对保障或保存该罪行的证据,属于必要)延长羁留期属有理可据的情况下,才可批准其申请,而在任何情况下延长期总计不得超逾14日。这些多重保障可确保有关人士不会受任意拘留、其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不会受侵犯,而且其他国家亦有相关法例让执法机构延长羁留期,例如英国可延长羁留期14日,新加坡甚至可在未经起诉的情况下对疑犯进行为期最高两年、并可进一步延长的拘留。」
「至于《条例》下的限制谘询律师的权力,有关权力具备足够的保障,确保与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和选择律师的权利相符。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政府如有相当有力理据,可在特殊情况下,暂时限制被捕人谘询律师的权利。英国、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的法律均允许此类限制。而尽管被捕人谘询律师的权利受到局部限制,但调查人员仍然必须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保持缄默的权利。整体而言,我们相信有关限制不会影响被告人享有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
发言人指∶「我们亦留意到近日个别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及日本等)及一些境外组织继续就《条例》作出毫无事实根据的批评,无视《条例》获强大民意支持,且有利香港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企图误导公众,应予谴责。」
「《条例》明确订明受《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都依法受到保护。批评者对条文视若无睹并肆意抨击,充分暴露其唯恐香港不乱的险恶用心。」
「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制定了多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惟有关人士却对此置若罔闻,恶意抹黑《条例》,彻底将其严人宽己的双重标准展露无遗。」
发言人重申∶「《条例》是防御外部势力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法律,加固我们保卫家园的门锁,只有那些想闯入我们家园,侵害掠夺的人才不想香港立法保家卫国。特区政府强烈敦促这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地区和组织等停止干预属于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他们企图祸乱香港的伎俩都绝不会得逞。」
完
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0分
香港时间19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