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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合并答辩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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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合并答辩的发言全文:
 
主席:

  今次的修正案大部分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深入讨论提出的。我再次感谢委员对《条例草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支持并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令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工作做得更实在、更精细、更完备。

  我留意到刚才议员的发言均支持我提出的修正案,特别是支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透过附属立法增加就「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罪的煽惑对象而言,以及就与「保护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而言适用的公职人员的范围的两项修正案。

  关于「间谍活动」罪中的「误导」一词,议员亦非常同意相关定义应予以删除,并按其字面意思作解释。

  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所涵盖的公共基础设施,议员亦表示欢迎条例将明确涵盖位于香港特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物流基础设施及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

  「境外干预」罪的名称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罪行元素维持不变;就「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中的其中一种不当手段,我留意到议员支持把「精神受创伤」及「精神压力」的提述分别更改为「受到心理伤害」及「心理压力」。

  此外,议员亦同意就与受禁组织相关条文的一些修订,包括保障一些因正当理由而参与受禁组织被清盘的过程的人的相关条文。另外,议员亦同意对《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作出修订,使公司有关成员可能因要参与清盘过程而需要以该公司成员的身分行事时,不会因此而触犯相关罪行。议员也同意令受禁组织的影子组织同样受到规管的建议。

  就裁判官可将申请聆讯押后一段合理期间,议员亦同意于条例中明确订明何谓「合理期间」。

  考虑到潜逃者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威胁,议员亦同意删去要等待拘捕令发出后六个月才可以对潜逃者采取措施的要求,这亦是大部分议员的意见;以及如任何要求发出特区护照的申请,是由有关潜逃者所提出的,则该项申请应该视为无效。

  同时,为保障第三方,议员亦同意订明第三方不会仅因作出根据在有关潜逃者成为潜逃者当日之前产生的合约、协定或义务的作为,而被视为违法;以及订明任何人可根据特区的法律或有关公司的组成或运作所根据的章程、规则或其他规管文件而就有关潜逃者行使任何权力。

  关于行政长官、国安委(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政务司司长在维护国家安全的角色是否能够有效体现,我希望重申修正案已包括以下条文:第一,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权力;第二,规定凡香港特区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职能,任何人在作出执行该职能上的任何决定时,须尊重并依法执行国安委的判断和决定;以及第三,政务司司长可就国安教育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向其认为适当的人发出指令。

  有议员亦关注非国安案件的人员亦有被「起底」的可能,议员非常同意我们把保障人员的措施涵盖涉案一方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的被告人的非国安案件;以及于条例中新增一项「指明法院可应申请采取身分保密措施」及相关的违反身分披露禁令的罪行。

  主席,今次《条例草案》的审议,以至作出各项的修正案,可以说是政府和立法会共同努力的成果,亦再一次显示和证明在一个理性务实的议政平台,行政和立法机关务实讨论,实事求是为国家、为香港、为市民谋福祉,一定能够商议落实好各项维护国家安全、确保香港繁荣稳定的法例及政策措施。

  在此,我再重申,各项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在此再次恳请议员支持各项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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