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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署就违法使用「药房」标识加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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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署今日(三月十九日)表示,为防止不当使用「获授权毒药销售商」(一般称为药房)标识和名衔,署方已加强相关的执法行动,以及宣传和教育工作。

  卫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时,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二○二三年九月下旬至今,卫生署已就13间涉嫌违法展示须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及/或使用属「药房」名衔的零售商的个案跟进调查。当中,一名并非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而被检控。该名东主于今年三月八日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罚款港币4,000元。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条例》),只有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授权为「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人士,才可经营相关毒药的零售业务,即包括列载于《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附表10毒药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质。

  此外,根据《条例》,在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卫生署发言人强调,《条例》对使用「药房」标识(附件一)或其名衔的规定适用于所有零售商,包括并非管理局发牌的零售商,卫生署如发现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会采取执法行动。

  为防止药商不当使用相关标识和名衔,以及加深市民对注册药房的认识,管理局早前通过并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去信提醒各列载毒药销售商不得使用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或与该标识相似的标识及名衔的法例规定;
  2. 针对非药房的药物零售商牌照(即列载毒药销售商)的申请,其处所不得使用或展示「药坊」的名衔;及
  3. 编制识别注册药房的标签(附件二),并于今年第二季将其发送到各药房以张贴于药房当眼位置。市民可透过扫描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得该注册药房的资料。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已在其网页详列所有药物牌照商(包括「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的名称及地址(www.drugoffice.gov.hk/eps/do/tc/pharmaceutical_trade/search_drug_dealers.html),供市民查阅。

  发言人提醒市民及旅客,购买药物时应辨认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为进一步协助市民辨别不同类型的药物零售商及加深对药物规管相关法例的了解,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备有教育资料,包括《香港的「药房」》《药房与药行─问你知多少?》,供市民参阅。
 
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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