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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漏报租金收入及虚假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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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地产代理今日(三月十五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四月十九日,待被告提交求情陈辞后判刑。

  现年六十五岁的被告是持牌地产代理,经营一间地产代理公司。她承认十一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及一项无合理辩解而提交不正确报税表的控罪。逃税控罪中,七项为被告在二○○八/○九至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租金收入;两项为被告就税务局索取其在二○○九/一○及二○一一/一二课税年度内出租物业资料的要求时,给予虚假的书面答覆;及两项为被告就申索扣除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居所贷款利息作出虚假陈述,分别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a)、(e)及(c)款。提交不正确报税表控罪为被告在二○一五/一六课税年度报税表少报租金收入,触犯《税务条例》第80条第(2)(a)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拥有十二个物业,其中十个物业作出租用途。被告在其二○○八/○九至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均没有填报任何物业租金收入,而在二○一五/一六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只申报其中一个出租物业的租金收入。税务局曾就被告在二○○九/一○及二○一一/一二两个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没有申报任何租金收入发出书面查询,被告书面回覆指在该两个课税年度没有任何出租物业。此外,被告分别在其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及一张申请表格内就其出租物业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报称她全年以该物业作居所用途。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亲自或委托地产代理为其十个出租物业(当中四个分拆为劏房)寻找租客,租金存入被告、其家人或公司的银行户口内。另外,被告两次虚报在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全年在其出租物业居住,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在其二○○八/○九至二○一五/一六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漏报及少报租金收入合共4,605,711元,少征收税款共534,840元。被告虚报以申索扣除的二○一四/一五课税年度居所贷款利息为10,534元,逃缴税款1,790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此外,任何人士无合理辩解而提交不正确报税表,即属违法,每项控罪可被判最高罚款一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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