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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研究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相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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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研究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相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
 
  多谢主席。继刚才司长(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的介绍,我现向各位简介制订立法建议及条文的方向及原则,以及条例草案的大致结构。
 
  正如谘询文件第2.25段所述,在研究立法时,我们已检视过往的研究资料、《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内容、实施经验及法庭裁决、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实践经验、香港特区近年的实际情况,从而制订有效和务实的方案。就此,我们已参考主要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西方国家,以及新加坡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至于立法建议的方针,除了需要全面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的要求,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确保完整管用以有效应对过去和现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及威胁外,亦必须在执行方面切实可行。
 
  经考虑,我们建议订立一条全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建议《条例》),让公众更清楚掌握立法内容,亦可令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加归一,包括:
(一)是次立法建议中可以独立存在的一些罪行条文,例如「叛国」罪、「叛乱」罪、「境外干预」罪等,可以收纳在建议《条例》中;
(二)现行《官方机密条例》第II部就间谍活动及相关罪行作出规定,建议完善有关罪行条文并一并纳入建议《条例》中。而就禁止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下的「非法披露」罪所涵盖的资料类别中,性质上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亦将完善并纳入建议《条例》中。其余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下与国家安全无关的其他官方机密资料相关的条文,则会继续保留,并进行所需的适应化及相应修订;
(三)至于完善《社团条例》处理有关规管社团和组织的建议,我们则会将现有法例中的相关部分完善并纳入建议《条例》中。
 
  至于条例草案的架构,律政司司长刚才已经向大家介绍,条例草案首先会包括「弁言」,列出包括其目的及背景等资料。条例草案的其他部分则涵盖九部分,其次序与谘询文件各部分的次序相类似:
  • 第1部是「导言」,涵盖条例的原则及词语释义;
  • 涵盖建议罪行相关的条文则分五个部分,包括:第一,叛国相关罪行;第二,叛乱、煽惑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第三,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罪行;第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活动相关罪行;以及第五,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罪行。
  • 就谘询文件第8章所述的建议条例的域外法律效力,会于条例草案有关罪行的各部中订明;为确保每项建议罪类的域外效力与有关罪类的性质配合及属所需和相称,我们在拟定各罪行后,会就每项进行详细审视,以决定是否应具有域外效力;
  • 谘询文件第9章所述的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执法权力及诉讼程序有关的条文,属另外一部分,其内容会参考公众谘询所收到的建议而订定;
  • 最后的一部分主要是因应上述各部分有提及的本地法例的相应修订,亦包括一些适应化修订及《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的修订。

  主席,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公众谘询已展开了四星期,香港居民和各界持份者就此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正全速仔细考虑收集到的意见,以尽快敲定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审议。在此期间,特区政府就条例的每部分的政策考虑已经在谘询文件中详述。我们很乐意回答各位议员的提问。
 
  多谢主席。
 
2024年2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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