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副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设立首长级职位以支援国际调解院及相关工作和推进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成立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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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议员:
我非常感谢各位参与今日的会议,讨论律政司建议设立首长级职位以支援国际调解院及相关工作和推进「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成立。我们建议在律政司国际法律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以及一个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相等于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 1 点的有时限非公务员职位。
该个建议开设于国际法律科的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负责执行与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有关的必要法律工作和一般管理工作,并就与建立国际调解院有关的工作和国际调解院的日后运作及相关工作提供协助。在中央鼎力支持下,待相关公约谈判完成,并通过及生效后,国际调解院总部将落户香港,成为首个在香港设立总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专门以调解方式处理国际争议,将会大大提升香港成为全球「调解之都」的国际形象,吸引争议各方、调解员、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来港进行调解。
另外,我们建议于国际法律科开设一个有时限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师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 相等于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有时限非公务员职位,负责推展关于在二○二四年内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以推动成立「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政策措施,为国家提供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以及培养熟悉国际法、普通法、大陆法及国家法制等的法律人才。律政司不但会于今年内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同时亦会进一步计划长远所需的相关资源,助力国家建设涉外法律人才队伍。
为推展刚才所述的两项工作,我们预计将会涉及大量的额外工作,也考虑到国际法律科现有属副首席政府律师职级的主管职务繁重,纵然我们曾探讨可否重新调配现有人手资源以应付现有的工作量和增加的工作量,但认为并不可行。因此,国际法律科有必要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及一个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师职位/相等于刚才我所说的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的有时限非公务员职位。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中央人民政府提出香港作为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策略性定位。大家都知道,在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二○二三年年初在香港特区成立,负责进行相关国际公约的谈判,以及处理国际调解院总部落户地的选址程序。根据磋商公约各方的协定,国际调解院总部必须于二○二五年年底前交付予国际调解院。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国向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提交在香港设立国际调解院总部的意向书,并选定旧湾仔警署为合适地点。在二○二四年年初举行的磋商中,各方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在国际调解院成立后,东道国为中国,总部所在地为中国香港特区。
目前公约谈判正有序推行,待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国际调解院总部将正式落户香港特区。就涉及国际调解院总部落户香港及相关的长远工作,我们需要相应的人手配套,所以律政司这次的建议,其中一个职位是涉及有关国际调解院长远的人手配套。
由于国际调解院成立后的总部将会设于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和稍后成立的国际调解院会适时商议一份《东道国协议》。一如其他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及其官员和调解程序参与者会享有中央政府与国际调解院根据《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和《东道国协议》所议定的特权及豁免权,因为当中也关乎国际调解院的法律地位和特权及豁免权等事宜的条文,预料会按照香港特区的既定做法,由本地立法实施。律政司会在《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及《东道国协议》签订后尽快展开必要的立法程序。
因此,国际调解院这项目将涉及持续和复杂的工作,尤其重要的包括∶支援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畅顺运作直至签订《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确保筹备办公室在紧迫的时间内顺利过渡和转型为国际调解院及其秘书处,以及确保国际调解院,包括其秘书处长远全面投入运作。律政司有必要为现有的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和日后设立的国际调解院持续提供人力支援。
此外,《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预计于二○二四年年底或二○二五年年初签订,在磋商过程中亦会涉及更复杂的法律议题,参与国之间也会有更多互动讨论,大量工作会随之衍生。在《建立国际调解院公约》签订后将特别举办大型推广活动,包括公约签署仪式、推广公约及相关规则与规例、举办其他定期活动及宣传推广措施等。律政司现有三名政府律师职系的同事自二○二三年已借调至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国际调解院秘书处成立后,政府律师职系的同事也可能需要借调至该秘书处,协助处理上述持续进行的主要工作。即使未有借调安排,也需政府律师同事在国际法律科内继续为国际调解院提供支援。为了推展有关措施和应付刚才所述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国际法律科有必要开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现时建议开设的常额职位,也可让现时借调律师于律政司原有的职位可开放使用,以有效应付律政司现时其他的运作需要。
此外,就有关推动成立「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新政策措施,我们认为有必要于国际法律科开设一个有时限为期五年的助理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以协助建议、规划和制订策略以落实政策措施,并监督活动和计划工作,以履行「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和角色。
根据二○二三年《施政报告》第58段,为善用香港中英双语普通法制度和国际化格局,政府将在二○二四年内首先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并开展和推动成立「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定期举办不同法律实务课程、研讨会和国际交流活动等,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人才交流,并为国家提供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以及培养熟悉国际法、普通法、大陆法及国家法制等的法律人才。
《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强调在提升国内法治水平的同时,也必须要统筹兼顾涉外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做到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同发展,不可偏废。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例如条约法等不同领域,涵盖范围甚广。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涉外法治的相关人才,尤其重要。
在国家提升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之时,国家对具涉外法律知识的人才有重大需求。律政司了解到中央部委、地方机构,以及内地业界等,均提出有关需求,表示认同香港备受国际社会认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国际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才,期望香港以更大力度为国家在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方面作出贡献。事实上,国家处理涉外案件、以及落实「一带一路」等重要国策的国家官员、法官、外交人员等,都需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以助力国家制定涉外法律规则。
我们也需要持续支持提升本地业界和持份者与国家和国外法律同业、专家和学者等专业交流和互鉴的深度和广度,让香港法律业界巩固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并促使业界在人才方面朝着高端高增值方向发展,推动香港业界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
为推展上述事宜,律政司将于二○二四年内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即「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办公室」和「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专家委员会」,以筹办「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我们预期办公室也会进一步计划长远所需的相关资源 ,包括物色一个可行的永久选址供「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使用,以及进一步寻求为办公室开设常额职位,以长期继续推展其工作和学院日后的工作。
我希望议员了解这次建议设立两个首长级职位具有重要性及迫切性,并给予我们支持,让我们有足够的相关人手配套支援国际调解院及相关工作和推进「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学院」的成立,确保两项重要的工作可以顺利推展,继续推展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以及发挥好香港作为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训中心。如建议获得委员支持,我们会就上述建议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审议,并提请财委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我先简介到此为止。
完
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4分
香港时间18时14分